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02-24-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環球郵報 - 記者 - 鄢國榮- 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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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1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0兆2,793億元,較上月底增加3,062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1,191億元,較上月底的1,217億元,減少26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59%,較上月底的0.61%,降低0.02個百分點。
37家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皆低於2%。另100年1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159.20%,較上月底的158.07%,增加1.13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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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附件一:本國銀行逾放占總放款比率-100.1│附件二: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放比率100.1│附件三: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表-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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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100年3月1日起實施新費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至99年底止,除保額已調升3次外,費率亦已調降8次,累計降幅約43%。
金管會有鑑於近年來道路交通安全改善,以及自96年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差異化管理機制與強化本保險全面性稽核機制之雙重效益,已改善本保險整體損失率情況,爰再次研議調降本保險費率,並依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自本(100)年3月1日開始施行。整體而言,機車總保費平均調降2.3%、汽車平均調降8.3%,汽機車整體平均調降5.7%。
以承保車數最多之機車與自用小客車(以新投保件或無肇事理賠紀錄之第四等級為分析基礎,並以男、女性年齡在30歲至60歲(含)以下)為例,比較調整前後之總保費變動如下:輕型機車一年期由460元調降為435元、二年期由825元調降為750元;普通重型機車一年期由666元略調升為668元、二年期由1,233元調降為1,214元;自用小客車男性由1,497元調降為1,398元、女性由1,409元調降為1,318元。總保費比較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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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機車與自用小客車總保費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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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通過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得於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健全對於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之監理功能,並提供壽險業者得以再保險方式分出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之風險並認列再保險資產,以移轉風險並強化資本,爰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三條及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得於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等草案,前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應注意事項草案已於今(24)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事宜。
依現行保險業者實務,對於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之再保安排多以一年期以下再保險契約辦理,按保險法相關規定係於資產負債表上以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認列再保險資產,經考量業者對於如附保證投資型商品之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保證及最低提領金額保證等項目之風險移轉需求,並參酌國外相關規範及實務作法,爰擬具前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業者辦理符合一定條件之超過一年期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得於資產負債表上以分出責任準備認列再保險資產,以達其風險移轉及強化資本之目的。
前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及應注意事項規範重點如下:
一、「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一) 參酌其他國家再保險制度及規範,增訂保險業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者,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於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並另訂定應注意事項供業者遵循,以使業者審慎辦理該項業務事宜;另增訂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所辦理之再保險樣態,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未經核准不得分配或作其他用途(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三條:配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修正,基於強化責任準備金監理之考量,明定專業再保險業如有承接保險業以再保險方式分出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並認列再保險資產者其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
三、應注意事項規範重點:
(一)明定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明定得適用本應注意事項適用之分出業務範圍、分出再保險對象應符合之規定及分出公司對不同再保險分出對象可認列之再保險資產金額計算方式。
(三)明定分出再保險對象應提供擔保品作為履約保證,及提供擔保品或存放擔保品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之條件。
(四)明定再保險契約終止、資產負債表日再保險分出對象或開立信用狀或存放信託資產之金融機構有不適格之情事者,認列之「分出責任準備」金額即應除列。
(五)明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表應揭露事項。
(六)明定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有違反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處分方式。
檢附該二辦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應注意事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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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專業再保險總說明及對照表│分出分入總說明及對照表│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得於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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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減輕震災損失
今(100)年2月22日於紐西蘭基督城發生芮氏規模6.3之淺層地震造成當地多人傷亡及嚴重之財產損失,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提高對地震風險之危機意識,並多加利用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障居家財產安全。
台灣位處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界,是地震發生頻繁的地區之ㄧ,而且以目前的科學技術,對於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尚難以準確預測,因此民眾有必要為自己的房屋做完善的規劃,例如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萬一不幸遭受震災導致房屋毀壞不能居住時,被保險人可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減輕地震災情造成的財物損失,以儘速重建家園。
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自民國91年4月1日起實施,基於政策性考量,提供民眾基本的地震險保障,保險金額按房屋重置成本計算,最高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每年保費1,350元,相當於每日只需3.7元就可以獲得基本的地震險保障。
迄99年底,全國已逾229萬戶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內涵,可洽詢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該基金並設有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580-921。另倘民眾有投保需求,可致電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2-2507-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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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澄清外界有關限制三家金控公司不得向AIG提供保證金之說明
針對媒體報導三家金控公司礙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規定,不得向AIG提供7,500萬美金保證金致不能參與AIG標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乙事,金管會鄭重澄清絕非事實。另據AIG來信向金管會說明,AIG並未訂定如主管機關未核准股權移轉案將沒收保證金之條件,且對所有買家均一視同仁,並無對國內金控公司有不公平對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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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於100年1月11日召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說明會,並於100年1月14日、21日、28日分批召開3次「金控公司董事長聯繫會議」,廣泛徵詢業者意見,與會代表多建議,希放寬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只限一家之規定,金管會考量若能開放銀行或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新設或投資不同金融相關事業,可互相搭配以提供客戶完整金融服務;此外,考量大陸地區幅員廣大,銀行或金控公司可透過於不同區域(或省市)新設或投資不同金融相關事業,加速布局大陸地區,以掌握商機,提升競爭能力;且銀行及金控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已有總額上限之控管,爰同意修正本管理原則有關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家數之限制。
經重新檢討後,金管會於100年2月24日第343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本管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規定第二點 :刪除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合計以一家為限之限制。
二、 修正規定第二點:基於集團整體風險承受能力之要求,銀行或金控公司應督促從事大陸投資之子公司擬訂被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銀行或金控集團對大陸風險承擔總額控管,提報銀行或金控公司董事會通過。
三、 修正規定第五點:銀行及金控公司向本會申請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時,應檢附第二點第三項所定風險管理機制、集團對大陸風險承擔總額控管之文件;另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訂定發布,配合文字修正。
附「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摘要表乙份。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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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4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花樣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120,000,000單位,俟臺灣存託憑證承銷完畢達到股權分散標準後,同意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乙案。

貳、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2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宏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宏偉君於「股市之寶」電視節目之言論內容,有對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及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等情事,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1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陳宏偉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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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2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3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預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規定及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六一六號令

參、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2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楊昇忠。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業務人員楊昇忠99年11月5日及99年11月17日於SBN全球財經台「風起雲湧」節目之證券投資分析,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楊昇忠1個月業務之執行。

肆、處匯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2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匯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匯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與投資決定欠缺合理基礎及依據,包括投資分析報告賣出理由與事實不符、建議賣出價格與分析基礎內容差距甚大,投資分析欠合理、分析報告財務資料未更新或營收預估欠合理、運用債券基金投資債券未於交易日製作交易決定書、及基金實際買賣標的與投資決定書指示標的不符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匯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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