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upn-taipei news-tour taiwan-2011-02-21-6-建立旅行業者收取大陸觀光團費機制 維護我方業者合理商業權益

環球郵報 - 記者- 鄢國榮 - 臺北市 報導】
建立旅行業者收取大陸觀光團費機制 維護我方業者合理商業權益

交通部觀光局

由於兩岸旅遊交流日漸頻繁,且目前大陸居民赴臺旅遊以組團方式實施係採取「團進團出」形式,故媒體甚為關切大陸組團社積欠臺灣接待社團費問題。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兩岸旅行社間的契約及費用本屬民間商業行為,業者承接大陸旅行社業務,本應相互簽署契約,倘涉糾紛皆應依循相關法律調處。我方對於市場商序的維持至為重視,為維護我方旅行業合理權益,也從今年起實施兩岸旅遊組團契約應明訂團費繳交期限的措施。

為確保大陸觀光團費收入正常,交通部觀光局去(99)年底即邀集業界開會討論,經彙總業界意見後,自100年1月1日起,要求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向移民署申請送件前,應先至該局「大陸來台旅客申報系統」網頁(http://infoadmin.tbroc.gov.tw)登錄團體行程資料,並勾選:貴公司將保證與大陸組團社簽訂組團契約之內容中,已約定團費至遲應於團體離境日起45天以內繳清。勾選「是」者,始能下載列印該局審查通過之行程表,連同團體資料送移民署審查。

為使臺灣接待社如遇積欠團費時,能有申訴及解決管道,觀光局業與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及中華兩岸旅行協會積極協調,建置業界通報平台,旅行社如有被積欠大陸觀光團費的問題,可向公協會通報,透過台旅會將蒐集之未履行繳清團費實證交給海旅會轉交大陸國家旅遊局查辦,據瞭解申訴管道設置至今,全聯會及中華兩岸旅行協會尚未接獲業者通報反映被大陸組團社積欠團費,觀光局及全聯會呼籲業者,仍應採行正確及有效之程序處理團費積欠問題始為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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