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戶林于如之關係人保單,,招攬及核保作業核有疏失,無法有效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今日作出處分,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裁罰時間:99年 11 月 1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戶林于如之關係人保單,業務員未親視被保險人於要保書上簽名,且知悉保戶既往病史而故意隱匿,另核保時未考慮被保險人未滿14歲,停效保單如經同意復效,其累計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將超過法定上限,仍逕予承保,前開招攬及核保作業核有疏失,致無法有效防止道德危險案件之發生,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
(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未協助保戶據實告知應告知事項,其情節涉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情事,併請該公司確實依上開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控管招攬及核保作業流程,以防止道德危險及保險詐欺案件之發生,俾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