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taipei dinner news-financial-8-6-0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注意事項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鑑於國人因普遍使用汽車作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進而對相關汽車保險之需求殷切,俾藉以移轉相關風險。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爰於98年2月12日訂頒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對涉及保險公司與要保人雙方權利義務予以規範,並供產險業者送審商品之參考,期以降低理賠爭議。惟考量目前市場上已銷售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種類眾多,其承保範圍亦有所差異,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前,除應審慎考量自身需求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商品承保範圍:
由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通常會先確認該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因此消費者應先確認所購買之商品類型為何?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目前市場上銷售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其主要類型大致可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三種,甲式的承保範圍較大,除承保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所致之損失外,亦包含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不明車損)、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不明車損)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乙式,則排除不明車損,範圍較甲式小;至於丙式,則僅限於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自負額:
亦即遇有任何一次賠款時,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一定之金額,亦即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以上之部分負責賠償。目前甲式及乙式,第1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臺幣3千元,第2次為5千元,第3次以後為7千元。丙式則無自負額規定。

三、 被保險人定義:
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其中附加被保險人包含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該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故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四、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例如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因此消費者應充分瞭解,以避免投保後未獲理賠,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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