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使我國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能採用單一、更高品質及國際認可之會計準則,保險業將自102年會計年度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並基於保險業審慎穩健經營之特性,以兼顧健全保險業務經營,已研擬「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預告程序,並將於徵詢各方意見後發布。本次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爰新增第4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修正條文第7條、第27條至第29條)
三、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告名稱及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入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15條、第19條)
四、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正保險業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並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正條文第26條)
五、 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新增第7章規範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辦理,另考量保險業之行業特性,為避免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對財務報表之影響過大及為強化保險業準備金之監理目的,爰針對首次採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選擇增訂相關規範,並明定不動產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投資性不動產以採現金流量折現按保險業加權平均資金成本估算之金額為上限)估算不動產後仍有增值者,除填補其他會計項目因首次適用國際財務準則公報所造成之不利影響外,保險業應將淨增加數全數於轉換日提列保險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修正條文第31條及第32條)
六、 基於保險業之行業特性,並穩健其經營,爰明定保險業在職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及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長期退職福利,得於員工退休後,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修正條文第33條)
七、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修正及本國保險業將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明定除第34條第1項有關年度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應於次年3月31日前提報主管機關,自101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34條及第37條)
為廣納多方意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及意見徵詢表亦將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修正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徵詢表格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保險局提出。
附件:「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及意見徵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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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期貨商、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等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預告
為利證券商、期貨商、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等(以下簡稱證券期貨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在共通性項目能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致,並考量證券期貨事業之行業特性,對其財務報告之編製維持適度監理,以增進財務透明度,暨對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及應列示項目進行規範,金管會爰修正前揭證券期貨事業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並將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釋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
二、 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三、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整編製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說明如次:
(一) 資產負債表: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至少應表達之單行項目,考量現行部分資產、負債項目對證券期貨事業尚不具重大性,爰刪除部分資產、負債項目,惟證券期貨事業仍可依該項目對其自身之重要性決定是否單獨表達。
(二) 綜合損益表:考量證券期貨事業之行業特性,綜合損益表之費用項目維持費用性質法列示;另為反映證券商、期貨商各項業務及交易之實質,爰明定綜合損益表之利益項目以淨利益(即利益減除相關費損項目)方式表達。
四、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期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表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
五、 不動產項目首次適用IFRSs之認定成本選擇及證券商員工優惠存款之相關會計處理,規範如次:
(一)投資性不動產:明定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時,不動產之認定成本,僅全數非營業用,並有存在、持續且穩定之租金收入者,始得採現金流量折現法估算其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
(二)員工優惠存款:為避免證券商因國際會計準則之實施,而導致其淨值大幅波動,證券商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之時點,得延後至員工確認退休時始適用,惟證券商仍得選擇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辦理;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之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則應於國際會計準則首次適用時,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辦理。
六、 配合證券期貨事業將自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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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視障朋友提款,將於北中南三地陸續啟用視障語音自動提款機
金管會表示,為提供視障朋友更便利的金融服務,除原彰化銀行已於台北市中山北路的雙連分行設有視障語音自動提款機外,已協調7家金融機構於100年7月31日前建置8台視障語音自動提款機,提供視障朋友提款、餘額查詢及密碼變更等服務。
關於視障語音自動提款機之設置地點,係與視障團體溝通協調後,於視障朋友較常出入之地點設置,近日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台北富邦銀行建成分行(台北中山捷運站旁)、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已陸續啟用視障語音自動提款機。另國泰世華銀行忠誠分行(台北市啟明學校內)、聯邦銀行苓雅分行、中國信託銀行新莊分行及中華郵政公司(淡江大學校內及台中市啟明學校內)也將陸續啟用。
金管會表示,為鼓勵金融機構建置視障語音自動提款機,以服務視障朋友,已依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於本(100)年度審核金融機構申設國內分支機構時,在「公益及服務貢獻度」之評審項目中,増列「設置視障語音自動提款機」評比項目。另為完善視障朋友之金融服務,金管會將持續與視障團體協調合作,並督促金融機構善盡公益及社會服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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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
為配合票券金融公司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編製財務報告,並對票券金融公司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性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稱本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
二、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票券金融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
五、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並考量票券金融公司之行業特性,明定票券金融公司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有關不動產之認定成本,僅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屬全數非自用,且有存在、持續及穩定之租金收入者,方得採現金流量折現法估算之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上限。
六、配合票券金融公司將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有關本準則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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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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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1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英屬開曼群島亞洲塑膠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Asia Plastic Recycling Holding Limited)申請其普通股股票計123,6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236,0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
四、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67)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24,186,1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2,418,610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五、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3566) 申請廢止前經本會100年1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73570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0元及100年4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3966號函同意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變更每股發行價格乙案,業經本會廢止在案。
六、艾恩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646興櫃公司)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16,584,660元及員工紅利4,345,833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1,934,042股(含員工紅利發行新股275,576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於100年7月18日自行補正相關資料,並將副本抄送本會指定之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七、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3386)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7,960,540元及員工紅利6,151,058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股票1,318,658股(含員工紅利發行新股522,604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核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富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規定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7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未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8款規定,對富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參、核准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8)日核准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且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達BBB/Baa2級以上之債券為限;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經評定未達BBB/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肆、寶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7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寶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林和彥。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11款及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寶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林和彥君有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以及引用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等情事;業務人員林和彥於節目中對部分個股買賣價位之建議,公司所提供之投資分析報告均未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寶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寶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林和彥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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