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6月份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資訊
一、 信用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0年6月底止,計有36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3,195萬張(上月底約為3,159萬張),總有效卡數約1,987萬張(上月底約為1,979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新台幣1,620億元,較上月底之1,635億元減少15億元;當月簽帳金額約新台幣1,605億元,較上月份之1,360億元增加245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台幣4.2億元(上月份約為5.1億元)。逾期3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平均為0.37 %(上月底為0.39%)(詳附表1)。
二、 現金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0年6月底止,計有18家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已動用額度卡數約68萬張(上月底約為69萬張),整體現金卡放款餘額(含催收款)約新台幣453億元,較上月底之461億元減少8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台幣1.4億元(上月份約為1.4億元),整體逾放比率為1.432%(上月底逾放比為1.452%)(詳附表2)。
三、 信用卡及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超過3%者,金管會將依規定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一)信用卡部分:
所有發卡機構之逾期帳款比率皆在3%以下。
(二)現金卡部分:
在18家開辦現金卡業務之金融機構中,逾期放款比率超過3%者僅聯邦商業銀行(已暫停發卡);其餘17家逾放比率皆在3%以下。
四、 100年6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財務資訊及整體逾期帳(放)款比率趨勢圖詳如附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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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100年6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1│100年6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2│100年6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3│100年6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4│100年6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5│100年6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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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100年6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6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3兆9,566億元,較去(99)年底增加新臺幣2,801億元,已達100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2,000億元預期目標之140.06%。
另100年6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6.75%、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51.34%,均較去年底之比率45.39%、50.01%為高;且100年6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73%,較去年底之0.96%減少0.23個百分點,續維持下降趨勢。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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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6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0兆7,083億元,較上月底增加277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995億元,較上月底的1,034億元,減少39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48%,較上月底的0.50%,降低0.02個百分點。
在37家本國銀行中,逾期放款比率低於2% 者有36家。另100年6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199.13%,較上月底的187.36%,增加11.77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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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附件一:本國銀行逾放占總放款比率-100.6│附件二: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放比率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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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管會為達成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相關政策目標,並考量保險業相較其他金融產業需要更為廣泛之長期資金運用標的及資產配置彈性需求,爰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並於今(28)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最近幾次修正重點,在於依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情況修正部分資金運用項目,以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風險控管機制之廣度及深度,例如已於辦法內明定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應涵蓋相關風險類別之識別、衡量、監控及限額管理之執行等規定。為持續強化保險業風險管理之效能,金管會已責成產、壽險公會與保發中心共同完成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訂定並自99年1月起施行,除於99年度已針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階層舉行多場研討會外,本(100)年度更規劃辦理國際研討會邀請歐美保險先進國家保險監理官及業者與會分享風險管理實務經驗,以期國內業者能進一步提升對風險管理之能力。
此次「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增列保險業得從事香港以人民幣計價之特定有價證券投資及投資限額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保險業得投資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以人民幣計價之紅籌股、國企股及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以上開有價證券為成分股之指數型股票基金。
二、 增列保險業得投資於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紅籌股及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以外發行者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所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及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三、 此次修正所增列之投資項目,均納入現行對大陸地區及香港投資相關限額規範監理,即投資於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及香港以人民幣計價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十。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之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股票、公司債、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及香港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之百分之一及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等相關投資限額。
四、 增列保險業得為避險目的,於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或香港以人民幣計價投資標的所為實際投資額度內,從事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金管會提醒保險業者,對於從事大陸地區或人民幣計價商品之投資,應審慎注意投資風險,並妥善進行風險分散及加強風險控管機制,以健全公司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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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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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琉園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9949)申報以資本公積18,080,0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1,808,00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該公司申報書件不完備,於100年7月22日自行完成補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0年7月22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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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新曄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84,000千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28,000千單位,俟臺灣存託憑證承銷完畢達到股權分散標準後,同意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乙案。
四、建欣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3560)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2,605,03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26,050,39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經該公司於100年7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34,723,22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47,232,290元乙案,因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該公司業於100年7月22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0年7月22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7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蔡宗園。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第2項第5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蔡宗園對一上櫃公司之研究分析內容,核有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對該個股之分析內容,未於投資分析報告中載明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蔡宗園1個月業務之執行。
參、核准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二次追加募集「寶來標智滬深3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6)日核准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追加募集「寶來標智滬深3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該基金為開放式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第二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300億元,保管機構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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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主要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並承擔投資風險,另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審慎評估各商品之風險且詳細瞭解各種商品費用結構,以避免爭議。
一般而言,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包含前置費用(如:保費費用)、保單相關費用(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投資相關費用(如: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贖回及轉換費用)與後置費用(如:解約、部分提領費用)等項目,消費者於投保前務必詳細瞭解其意涵及商品收費架構。至於各保單實際收取費用之高低,仍須由消費者自行或藉助保險招攬人員就個別商品特性作費用試算。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目前市場上銷售投資型保單分為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及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者二種,後者之專設帳簿資產(投資標的多為基金)係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爰費用結構上除會反映保險公司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收取相關費用外,亦包含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收取之全權委託報酬與費用(可能直接由資產淨值中扣除)。爰此,消費者購買前仍應確實瞭解商品運作方式、內容,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不適合之保單。
消費者投保前可瀏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建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銷售規範專區」,瞭解各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費用收取標準、適用條件及核保、保全作業規定。至不諳上網之消費者,可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向保險公司索取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以瞭解相關商品承保範圍及費用率等資訊,或請保險業務員提供詳盡解說。
金管會表示,除已持續督促保險公司依規定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各項費用外,亦呼籲各保險公司應充分瞭解顧客需求,並規劃適合的商品供消費大眾選擇。另消費者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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