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7-13-30-金管會每日新聞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金額比例之限制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金額比例之限制

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6款規定,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每一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為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實務需要,金管會爰發布令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因投資國(地區)法令或當地證券市場規範致未能符合者,得檢具投資國(地區)或當地證券市場規範,向金管會申請該基金不受前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之比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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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www.sfb.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2978&path=2785&Languag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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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1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1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231)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34,625,7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3,462,57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該公司未將申報書件副本抄送本會指定之機構,於100年7月11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100年7月11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核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元大元大新興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2日核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股票型「元大新興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該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保管機構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所編製全球新興市場指數(MSCI Emerging Market Index)所包含之國家或地區之消費產業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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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興櫃)公司於今年8月底以XBRL格式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將增加附註重要會計政策彙總說明項目標籤
鑒於透過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將財務報告會計科目及金額轉換為具有共通性且便於傳遞及分析比較的電子化語言,可提升企業財務報告透明度,減少資訊產製及使用成本,並使投資人更方便使用財務報告會計資訊。金管會前已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99年9月底全面強制上市櫃(興櫃)公司採XBRL格式申報財務報告,並已於100年4月申報99年年度財務報告時,完成第一階段之附註「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會計原則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等三個標籤申報。
為強化XBRL應用效益,預計自今年8月底申報100年半年度財務報告開始採用第二階段財務報告附註,申報內容主係針對「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依個別會計政策項目細分標籤。金管會將持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劃分階段導入財務報表附註之分類標準標籤內容,及配合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以XBRL格式申報。
透過XBRL可使財務報告資訊使用者更方便使用財務報告會計資訊進行分析比較及傳遞,歡迎一般投資人、專業投資機構、證券分析研究單位、金融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等多加利用,可上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點選「XBRL資訊平台」之專區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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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新聞(7月1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1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383上市公司)申報以現有股東持有已發行普通股不超過6,200,000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不超過1,240,000單位乙案,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該公司業於100年7月8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志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206)申報以盈餘7,627,7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762,77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核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7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光貝。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業務人員陳光貝於100年1月間以保證獲利為訴求之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簽訂委任契約。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業務人員陳光貝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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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檢查局副局長一職,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潘隆政調任一案
一、 本會檢查局副局長范正權於本(100)年7月11日自願退休,遺缺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潘隆政調任一案,業奉行政院100年7月6日院授人力字第1000042454號令核定。
二、 檢附潘副局長隆政簡歷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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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潘副局長隆政簡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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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豐電子(股)公司申報以盈餘轉增資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志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206)申報以盈餘7,627,7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762,77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核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1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279)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41,037,14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股票4,103,714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該公司未將申報書件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於100年7月7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0年7月7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881上市公司)申報以盈餘4,285,841,3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428,584,13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該公司業於100年7月6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安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市公司 3664)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3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3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7月7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第2項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及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69興櫃公司) 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3,25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3,25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該公司未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12個營業日內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貳、處國際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命令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執行業務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7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際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受僱人李美蘭、李忠興、許恩銘、黃銘揚、林文勇、連乾文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第11款與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9款、第11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11款、第15條之1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9款、第11款等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內部稽核人員擔任他公司負責人、業務人員買賣公司推介予投資人相同股票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分析人員於電視媒體從事證券分析活動時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或分析推介內容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分析人員於交易時間內有對會員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訊息等多項缺失,核已違反前開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第7款、第8款對公司處以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李美蘭執行業務2個月;李忠興、許恩銘、黃銘揚、林文勇、連乾文各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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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9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100年7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第171條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團體保險單以批註增列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審查、採扣佣方式補足保戶短繳保費,及辦理臨時再保險分出作業,未於原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就再保險契約之再保險成分、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佣金等條件取得再保險人書面確認等情事,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第171條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予以糾正,及命其立即改善具報。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免觸犯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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