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4-7-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有關媒體報導金管會約談遠雄人壽之相關說明

為健全保險業不動產投資之合理配置與運用,本會前於本(100)年2月24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1. 素地不得以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等方式利用。
2. 不動產投資之年化收益率不得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二碼。
3. 保險業對素地之投資應符合一定限制條件等規定(包括開工期限及取得建造執照期間)。
4. 調整投資用不動產風險資本之計算,使購買素地或不動產未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且報經本會核准展延期限者,其風險係數依展延次數每次再加計現行風險係數之30%,並自100年12月31日底計算資本適足率時適用。
為適時提醒業者相關法令遵循義務,本會對於保險公司所進行交易金額較大之不動產投資案會適時要求業者就投資規劃情形等進行說明。針對遠雄人壽100年3月25日以新臺幣61.1億餘元投資取得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段一小段土地之適法性及運用規劃評估,本會於當日函請遠雄人壽說明,並邀請公司到會就該筆交易之適法性評估及投資後運用規劃等事宜進行說明。遠雄人壽於會中表達會遵照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本會並於會中提醒該公司應確實按法令規定辦理。後續本會將就本案確認其是否依法規辦理,並持續就保險業交易金額較大之不動產投資個案適時瞭解業者之投資規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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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規劃建置期貨市場鉅額交易制度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同意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劃建置期貨市場鉅額交易制度,以提供有大額交易需求之交易人處理鉅額部位之適當管道,期交所將依規劃時程,俟金管會核備其修正之相關規章及建置完成電腦系統,並加強對業者與交易人宣導事宜後實施。
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劃先以期貨市場最活絡之臺股期貨、小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為得從事鉅額交易之商品,最低申報數量限制,期貨商品為每筆200口,選擇權商品為每筆400口,且將不限制鉅額交易之參與對象,成交量俟當日收盤後,併入當日期貨集中市場成交量及未平倉量計算,惟成交價格不作為交易當日揭示開盤、收盤價格及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鉅額交易部位將併計當日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數,同受現行期貨市場監視制度控管,至鉅額交易之交易時段、申報價格限制及保證金將與現行集中市場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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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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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院長將出席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之「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與上市(櫃)公司負責人意見交流
為宣導企業社會責任並瞭解企業對現行經營發展之意見,作為政府推動政策參考,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將分四場次邀請上市(櫃)公司參與,第一場次於100年4月12日在王朝大酒店2F國際大會堂舉行,該會後續將於本年4月13日、14日及15日於同場地舉辦三場座談會。行政院吳院長將應邀與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座談,就企業經營發展與推動社會責任之經驗,與企業經營者交換意見。
金管會表示,與上市(櫃)企業負責人座談會原訂於3月間舉行,因3月11日日本遭逢9級地震及海嘯等天災嚴重受創,考量我國相關企業需評估其影響並作必要因應,故將座談會延期至4月舉行。
金管會指出,舉辦此座談會,主要為使企業社會責任觀念普及並內化為企業精神,並鼓勵企業積極落實社會責任以促進其永續發展;此外,透過政府與企業負責人之對話,貼近企業瞭解其對現行經營發展之意見,將有助政府未來擬定相關政策之參考。本系列座談會除將由該會委員葉銀華就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相關議題進行簡報,吳院長將率同陳副院長冲、林秘書長中森及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經建會、勞委會等相關部會首長參與座談會,期盼企業界負責人能於會中踴躍提出建言,供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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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保險業資金從事長期穩定收益不動產投資,金管會已於保險法相關法令明定相關規範

為期保險業對於投資用不動產標的之選擇及運用收益,能同時兼顧穩定保險業獲利能力及社會土地資源之合理配置與運用,現行保險法第146條之2等相關法令對於保險業從事不動產投資已明定相關規範,其規範意旨在於引導保險業資金獲取長期穩定收益,以符合保險業資金之運用特性。
金管會表示,壽險資金的特性是長期資金,在資金運用方面,必須有投資工具相互搭配,尤其是長期的固定收益投資工具,可以讓壽險業獲取長期穩定之報酬並減少利差損風險,以維持清償能力及保障保戶權益,由於不動產投資具有長期性固定收益特性,故為國內外壽險業資金之重要資產配置項目。依金管會98年3月31日發布及100年2月24日修正發布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保險業投資之素地標的除應符合一定限制條件外,其投資用素地如以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等方式利用,亦不被認定為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標準,且其投資用不動產並應符合「年化收益率不得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二碼」及「出租率須達60%」等相關規定。
目前保險業從事不動產投資,多以購買商辦大樓後出租以獲取長期租金收入為主。另經統計,自95年至99年整體保險業不動產投資情形,其投資比例大致維持在4%左右,顯示保險業依資金之成長配置於各項投資商品,並未有大幅增加不動產投資情形。
金管會歷年來已依據經濟情勢變化及保險業投資現況,持續檢討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未來除將再視保險業不動產投資情形適時檢討調整外,並將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以落實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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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6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187,上櫃公司)申報國內第3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上限新臺幣500,00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4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140,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元乙案,因原檢附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3月3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430)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38,743,5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87,435,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

貳、處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4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蔚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1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2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對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多筆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690,800千元漏未公告,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1條代子公司公告申報資金貸與相關訊息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4月1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有投資分析報告未依實際狀況製作,分析內容與事實不符,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肆、核准寶來投信申請募集寶來摩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日核准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寶來摩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2億元整,基金保管機構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2億元。
該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以追蹤標的指數「MSCI Taiwan Index (MSCI台灣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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