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遠雄人壽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表示本(100)年4月14日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之處分,係金管會於98年5月間對該公司進行之一般業務檢查,查核基準日為98年3月31日,經查發現該公司97至98年間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有多項重大缺失,為釐清缺失之事實,經請該公司多次提供補充資料或說明,於事證確認後方提列檢查意見並續由業務單位進行處理。鑑於本案涉及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為期審慎,金管會除於100年2月22日依法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外,尚經過內部相關單位審慎研商,方據以研議處分案提報4月14日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決議通過。至本案裁罰時點與該公司3月25日購買新莊副都心土地時點接近乙節,僅屬時機巧合,金管會強調兩案並無關聯,並無如部分媒體所稱有殺雞儆猴之意。
------------------------------------------------------------------
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之「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圓滿結束,院長呼籲上市(櫃)公司持續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為宣導企業社會責任並瞭解企業對現行經營發展之意見,作為政府推動政策參考,金管會與經濟部於100年4月12日起連續4日假王朝大酒店合辦「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與會上市櫃公司代表約1000家,行政院吳院長均親臨四場座談會,就企業經營發展與業界交換意見,並鼓勵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將獲利回饋股東及員工,獲得許多企業之熱烈回應。
吳院長本(15)日最後一場座談會中表示,我國經濟於過去三年,歷經全球金融海嘯衝擊、HIN1疫情威脅、莫拉克風災重建等艱鉅挑戰,政府陸續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三挺政策、發放消費券及擴大公共建設、調降遺贈稅及營所稅稅率等輕稅減政措施、訂定產創條例、簽訂ECFA、開放陸客來台及直航等措施,以「壯大臺灣、連結大陸、放眼國際」之策略,提升我國經濟國際競爭力。在政府、企業及人民共同努力下,99年我國進出口創新高,在內需及外銷雙引擎、公共及民間投資帶動下,上市櫃公司營業收入及獲利大幅成長,99年經濟成長率亦達10.82%,為24年來新高,更超越大陸,IMF並預估我國本年度經濟成長率可達5.4%,領先香港、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另依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發布之「2010世界競爭力報告」,我國在58個國家中排名第8,較98年之23名大幅進步15名。
吳院長並期許企業身為社會公民之一員,除致力於獲取利潤外,亦應持續善盡回饋社會的責任,包括環境保護、節能減碳、改善員工工作環境,並將企業獲利適度回饋予其員工與股東,使社會於經濟持續成長外,所得分配更平均,增進社會和諧。
金管會所主辦之四場次企業座談會,與會達1000家上市(櫃)企業多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親自出席,顯見業界對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重視。陳主委於本系列座談會表示,經統計99年度自願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上市公司,其EPS、營收及獲利均都較全體上市公司平均為佳,足見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確為企業帶來正面的財務效益,陳主委並籲請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因應民國102年起將直接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企業宜正視並督促公司相關參與單位積極推動,但公司只要先按規定完成財務報告的編製,不一定要花大錢調整資訊系統才能導入IFRSs,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提供轉換範例供企業參考,金管會亦將規劃整合相關單位成立推動IFRSs服務團及舉辦相關宣導說明會,以協助企業順利導入IFRSs。另針對企業界關心之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事宜,陳主委亦指出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短期雖可能增加相關成本,但長期將有助企業留住相關人才,且公司經營績效與未來風險可相結合,對公司永續經營將有實質貢獻。本系列座談會金管會葉銀華委員並就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相關議題簡報,以企業、股東及員工共榮為主軸,闡述公司治理、社會責任及財務透明相關理念。
本日舉辦第四場座談會,仍有許多公司分享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實施經驗,並提出相關建言,包括:
一、 公司以「關心生活、善用資源、貢獻社會」為願景,將其內化為企業DNA,並提供員工優質成長環境、薪資與福利,同時鼓勵員工參與志工活動,將企業願景內化為個人價值思維,讓公司成為綠色標竿企業,並讓社會更美好、溫暖。
二、 好的公司治理可解決企業經營各項問題,並兼顧利害關係人權益。企業除致力追求獲利,善盡依法繳稅之基本義務外,更應提升公司治理、強化資訊透明度及法規遵循,以促進企業永續發展。此外,適度調升員工薪資,除可提升員工士氣及增加業績,對企業留住人才、追求產品創新等均有助益。
三、 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並不會造成負擔,反有助於員工薪酬合理化;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及適時辦理員工加薪,亦為企業挺員工之最佳表現。
四、 建議檢討外勞最低薪資制度,另國營事業應帶頭推動採用IFRSs及節能各項措施。
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就外勞最低薪資問題回應表示,外勞係為補充本國勞力不足,我國聘僱外勞之成本相較其他國家並未較高,未來政府亦會持續檢討勞工政策之合理性,促進企業與員工雙贏。
院長總結本次座談會表示,97年5月20日馬總統就任以來,啟動一連串改革及開放措施,相關成效如前所述,可謂非常亮麗。未來政府仍將以和平穩定之兩岸關係、廉能有效率之政府、振興經濟及全民均富、公義社會及永續環境等四大基本原則下,與企業共同打拼,讓臺灣經濟更上層樓,全民共享經濟成果。吳院長最後並以「日進斗金賺大錢、守法重義繳稅多、善待員工闔家樂、節能減碳愛臺灣」與企業共勉。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福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9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92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健全營運計畫書等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規定,自即日(100年4月14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4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白玉錚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6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6月起資金貸與子公司-誠泰電子(吳江)有限公司超過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個別對象及總額之限額,經函請該公司改善,惟截至99年12月底資金貸與餘額仍超過其作業程序所訂個別對象限額,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遠雄人壽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8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17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100年4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第146條、第146條之2、第146條之7第3項、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及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業務員未完成登錄或取得業務員資格即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辦理團體保險業務以批註增列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審查、保單承保年齡超過投保年齡限制、核保人員授權他人代理核保等情事及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多項缺失;另查該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作業,有購買不動產之交易方式核與保險法資金運用方式不符、出售不動產之鑑價作業有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2項規定不符、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方式有多項缺失,以及購買利害關係人股票有超逾法定限額或有未經董事會法定程序決議及有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於董事會中有未予迴避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171條及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17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就六項缺失各處以糾正,並限制該公司於文到一年內不得投資不動產(原已投資之在建工程除外)、文到一年內不得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文到三個月內處分購買超限之股票,以及命其停止電話行銷業務一個月等。另請該公司就相關缺失於文到一個月內研提改善計畫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具報。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香港商新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報終止營業並申請同日解散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14)日委員會通過香港商新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新際期貨)申報終止營業並申請解散案。
新際期貨表示因國外總公司所屬集團進行內部組織重整,為求資金有效運用,爰申報終止營業及申請解散,並將不含複委託之期貨經紀業務及相關財產讓與予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預定終止營業日及讓與基準日為100年4月23日,並於同日解散。
------------------------------------------------------------------
公告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
行政院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日公告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暨「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修正重點主要參酌本(100)年1月12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一致性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為各國法治所採,爰將現行規範「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之條件,修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修正相關附表,規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應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金管會表示,因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已於100年1月12日修正發布,各金融業者已知新修正之方向,故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修正後之準則編製99年度年報,如有於準則發布前已完成刊印者,仍請依上開規定另以增補方式刊印,俾符合資訊揭露之完整性。
-----------------------------------------------------------
吳院長出席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之「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第3場座談會,與上市(櫃)公司負責人意見交流
為宣導企業社會責任並瞭解企業對現行經營發展之意見,作為政府推動政策參考,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繼100年4月12日、13日在王朝大酒店國際大會堂舉行後,行政院吳院長於100年4月14日再次與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座談,就企業經營發展與企業負責人交換意見,並鼓勵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將獲利回饋股東及員工,會議氣氛熱烈。
吳院長於會中表示,我國經濟於過去三年,歷經全球金融海嘯衝擊、HIN1疫情威脅、莫拉克風災重建等艱鉅挑戰,政府陸續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三挺政策、發放消費券及擴大公共建設、調降遺贈稅及營業稅稅率等輕稅減政措施、訂定產創條例、簽訂ECFA及開放直航等措施,在政府、企業及人民共同努力下,我國進出口創新高,內需有成長,失業率亦下降, 99年經濟成長率約達10.82%,而第一季稅收有所成長,進出口亦創新高,另依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發布之「2010世界競爭力報告」,我國在58個國家中排名第8,較98年之23名大幅進步15名。未來政府仍將以和平穩定之兩岸關係、廉能有效率之政府、振興經濟及全民均富、公義社會及永續環境等四大基本施政理念下,與企業共同打拼,讓臺灣經濟更上層樓,全民共享經濟成果。
吳院長並期許企業身為社會公民之一員,除致力於獲取利潤外,亦應持續善盡回饋社會的責任,包括環境保護、節能減碳、改善員工工作環境,並將企業獲利適度回饋予其員工與股東,使社會於經濟持續成長外,所得分配更平均,增進社會和諧。
本次金管會主辦之第三場次座談會,與會上市(櫃)企業約300家,董事長或總經理多親自出席,會中除由該會委員葉銀華就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相關議題簡報,籲請企業演化過程應注重與股東及員工共榮,陳主委表示經統計99年度自願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上市公司,其EPS、營收及獲利均都較全體上市公司平均為佳,足見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確為企業帶來正面的財務效益,陳主委並籲請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因應民國102年起將直接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影響層面廣泛,企業宜正視並督促公司相關參與單位積極推動,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除將製作轉換範例供企業參考,並將積極輔導協助上市(櫃)公司因應;另針對企業界關心之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事宜,陳主委亦指出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短期雖可能增加相關成本,但長期將有助企業留住相關人才,且公司經營績效與未來風險可相結合,對公司永續經營將有實質貢獻。
與會多家企業於會中就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分享實施經驗,咸表示企業責任之落實,非但有助提升企業形象,對公司長期獲利亦有相當正面之影響。其中有若干企業提出經驗分享並提出相關建言,包括:
一、 中鋼鄒董事長分享該公司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經驗,該公司係以公司治理、環境保護及社會參與等三大構面為主軸,落實董事會運作、資訊揭露及重視環保取具認證,並積極投入公益活動回饋社會。
二、 元大金控顏董事長亦分享該公司推動公司治理之經驗,該公司除設置審計委員會外,並在國內薪酬委員會法規制定前即已設置薪酬委員會,且運作良好,有助公司薪酬制度健全化。另該公司本年度亦已辦理員工調薪,其表示適度之調薪對於照顧員工、留住企業人才及企業永續發展均有相當助益。
三、 遠東徐旭東董事長除舉花博之環生方舟為例,強調資源回收利用與環保理念之重要外,其表示公司治理健全及推動IFRSs,對企業國際募資亦有相當助益。徐董事長並建議透過獎勵與懲罰措施以導引企業節約能源。
四、 鼓勵公司參與公司治理評量,蓋除可強化自我評估外,亦可提高治理成效;在環保節能減碳方面,建議可加入綠色供應鏈;另公司宜即時適度調薪及重視在職訓練等。
五、 建議政府應對綠色能源開發研擬具體計畫、協助降低外勞中介成本、再放寬企業赴大陸投資限額規範等。
六、 建議企業投入社會關懷活動,例如協助偏選地區學童課輔、推動社區環境綠化、從事文化創意活動、提供醫院老人愛心專車及照顧弱勢團體等,以強化企業社會參與及回饋。
針對業界提出之相關看法與建議,經濟部黃次長重球回應表示政府相當重視綠色能源開發,已陸續開發多元再生能源,並規劃於2031年將再生能源供電力提升至總電力供應15%至18%,政府將適時檢討能源政策,並籲請企業持續推動節能減碳;勞委會郭副主委芳煜對外勞仲介問題則回應表示,政府對於外勞仲介機構已建立考核評鑑制度,並建議企業可透過勞委會之直聘制度引進外勞。
院長表示兩岸雙向投資往來應秉持行穩致遠、循序漸進方式推動,最後並以「日進斗金賺大錢、守法重義繳稅多、善待員工闔家樂、節能減碳愛臺灣」與企業共勉。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163)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72012號函同意申報發行之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臺幣10萬元整,總額上限新臺幣250,000,000元生效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四、OSIM International Ltd.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85,000仟單位,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普通股0.5股,每單位發行價格暫定為新臺幣20.8元,總額新臺幣1,768,000仟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100年4月13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釋示少數股東及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召集股東會所涉股務疑義
參、核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元大台股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3)日核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指數型「元大台股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該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保管機構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及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買回。該基金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20%(含);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投資於上市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70%(含)。
--------------------------------------------------------------
金管會分批召開本國銀行董事長聯繫會議
為持續加強與金融業者之雙向溝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今(13)日邀集第四批5家信用合作社改制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大台北商業銀行)董事長參加聯繫會議。
金管會於本次會議中,針對業者所關切的放寬兩岸金融往來業務議題、分支機構之增設及遷移、辦理不動產貸款業務、金融機構遵法人員之兼任職務規定、信託業對委託人進行客戶適合度之確認及國際會計準則IFRS之適用等議題,與各董事長充分溝通,瞭解其未來業務發展計畫,並與業者充分交換意見。
金管會請與會金融機構董事長多關注不動產貸款業務之集中度風險、加強了解國際會計準則IFRS之適用情形及要求行員確實確認客戶投資商品的適合度。對於遵法人員議題,除不得由有職務相互衝突之稽核人員兼任外,法令未限制不得兼職,但請避免使其兼任其他利益衝突之職位。關於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意見,將加以參考。
金管會將持續召開類似聯繫會議,聽取業界對金融監理政策建言,以及時因應兩岸及金融市場發展之需要。
------------------------------------------------------------
吳院長出席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之「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與上市(櫃)公司負責人意見交流
為宣導企業社會責任並瞭解企業對現行經營發展之意見,作為政府推動政策參考,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繼第一場次於100年4月12日在王朝大酒店國際大會堂舉行後,行政院吳院長於100年4月13日再次與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座談,就企業經營發展與企業負責人交換意見,並鼓勵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將獲利回饋股東及員工,會議氣氛熱烈。
吳院長於會中表示,我國經濟於過去三年,歷經全球金融海嘯衝擊、HIN1疫情威脅、莫拉克風災重建等艱鉅挑戰,政府陸續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三挺政策、發放消費券及擴大公共建設、調降遺贈稅及營業稅稅率等輕稅減政措施、訂定產創條例、簽訂ECFA及開放直航等措施,在政府與企業共同努力下,我國進出口及內需均有成長,99年經濟成長率約達10.82%,IMF並預估我國本年度經濟成長率可達5.4%,而依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發布之「2010世界競爭力報告」,我國在58個國家中排名第8,較98年之23名大幅進步15名,未來政府仍將以「臺灣為主、人民有利」之理念,致力國內經濟繁榮,為全民爭取福祉,創造公義社會。
吳院長進一步指出,和平穩定之兩岸關係、廉能有效率之政府及公義之社會,為國家持續發展之重大基礎,院長期許企業身為社會公民之一員,除致力於獲取利潤外,亦應持續善盡回饋社會的責任,包括環境保護、節能減碳、改善員工工作環境,並將企業獲利適度回饋予其員工與股東,使社會於經濟持續成長外,所得分配更平均,增進社會和諧,共創台灣之光。
本次金管會主辦之第二場次座談會,與會上市(櫃)企業約200餘家,董事長或總經理多親自出席,會中除由該會委員葉銀華就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相關議題簡報,籲請企業演化過程應注重與股東及員工共榮,陳主委表示經統計99年度自願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上市公司,其EPS、營收及獲利均都較全體上市公司平均為佳,足見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確為企業帶來正面的財務效益,陳主委並籲請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因應民國102年起將直接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影響層面廣泛,企業宜正視並督促公司相關參與單位積極推動,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除將製作轉換範例供企業參考,並將積極輔導協助上市(櫃)公司因應;另針對企業界關心之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事宜,陳主委亦指出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短期雖可能增加相關成本,但長期將有助企業留住相關人才,且公司經營績效與未來風險可相結合,對公司永續經營將有實質貢獻。
與會多家企業於會中就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分享實施經驗,咸表示企業責任之落實,非但有助提升企業形象,對公司長期獲利亦有相當正面之影響。其中有若干企業提出經驗分享並提出相關建言,包括:
一、 公司誠實編製財務報表及繳稅並照顧員工,應是最基本的企業公民原則,且應以「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另公司照顧員工才能留住人才,利害關係人亦會有信心。
二、 公司應重視企業定位與核心能力,有關薪酬部分,則以外部競爭力,內部公平性及個人能力評估,並透過在職教育等方式持續提升員工能力,多家公司並表示過去年度均有調薪,甚至到8%,對提升員工士氣與責任感均有相當成效。
三、 建議政府於簽訂ECFA後,政府除辦理海外招商活動外,應積極鼓勵台商回臺投資,並建議政府應降低臺商回國投資之融資利率及延長寬限期、對公司私募或轉換公司債應了解資金用途,鼓勵其用於國內,雇用外勞應從寬處理,赴大陸投資業者應有相當比例回饋國內。
四、 建議企業導入IFRS相關輔導費用之收取,應合理化並應有具體標準。另匯率變動影響中小企業甚鉅,建議政府輔導協助因應。
五、 國內利率與資產報酬率偏低,影響金融業競爭力,建議政府協助銀行業建立合理利差制度。
六、 私募基金透過併購國內企業而下市,事關經營階層、大股東利益衝突及小股東權益,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management buyout”之明確市場機制。
七、 建議政府應正視人民購屋之困境及提供學童照護措施,使人民安心成家,其並鼓勵企業參與資助文化團體,以共榮文創產業。
針對業界提出之相關看法與建議,吳院長相當重視,除指示金管會、財政部及勞委會等部會,就金融、賦稅及勞工等議題於會中回應業者相關建議外,並對部分具體建言即時回應,最後期勉企業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及政府輕稅減政環境下,共同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創造公義社會,並以「日進斗金賺大錢、守法重義繳稅多、善待員工闔家樂、節能減碳愛臺灣」與企業共勉。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4月1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新光投信申報募集開放式「新光傳產優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新光傳產優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乙案,自100年4月12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10億元。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上巿櫃產業類別中之企業,包括:水泥工業、食品工業、塑膠工業、紡織纖維、電機機械、電器電纜、化學工業、生技醫療業、玻璃陶瓷、造紙工業、鋼鐵工業、橡膠工業、汽車工業、建材營造、航運業、觀光事業、金融保險、貿易百貨、油電燃氣業,投資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
部分投資人關心三鼎及基泰之星清算事宜,金管會重申尊重受益人決議二檔基金清算之立場
金管會就三鼎及基泰之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部分受益人對於二檔基金清算案所表達之關切,重申尊重受益人會議決議二檔基金清算,以及相關清算之執行應依法辦理之立場如下:
一、金管會尊重各受益人對議案自主決定之立場,且該會從未以行政指導方式影響受益人,尤其是機構投資人之表決決策,各受益人應自行評估各項議案內容進行投票。
二、金管會尊重二檔基金之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並進行清算之決議。另依二檔基金受託機構100年3月17日公告,100年5月6日受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係將信託計畫修正案提請受益人會議議決,尚非重新表決基金是否清算事宜。
三、對於二檔基金受託機構申請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事宜,該會將督導受託機構及相關參與機構應依法辦理清算程序,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以維護全體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另部分投資人所關切之提案權一事,按持有本金持分總數3%以上受益人具有提案權,受託機構收到有提案權受益人提案時,本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並依信託契約所定之義務與責任,妥善評估並提出有利受益人權益之最佳方案。
-------------------------------------------------------
民眾外出期間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民眾,開車外出旅遊前應先行檢視汽車保險保單是否在有效保險期間內,如已逾期應儘速辦理續保或投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若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報警(110、119)並通知保險公司。
二、靜候處理人員,勿逕自離開現場(尤其傷亡事故)。
三、不要為了省事不報警私下和解,以免造成事後損失責任鑑定及保險公司理賠查證之困難而影響自身權益。
四、如對方逃逸,請勿慌張,儘量記下對方車號、車型、顏色等相關資料,或尋求目擊證人。
五、如遇車輛失竊,請立即向失竊所在地警方(派出所)報案,並記得向警方取得失竊證明單,以利進行保險理賠程序。
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要絕對避免喝酒後開車、疲勞開車或開快車等,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甚或影響保險之理賠
----------------------------------------------------------
吳院長出席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之「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與上市(櫃)公司負責人意見交流
為宣導企業社會責任並瞭解企業對現行經營發展之意見,作為政府推動政策參考,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第一場次於100年4月12日在王朝大酒店國際大會堂舉行,行政院吳院長應邀與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座談,就企業經營發展與企業負責人交換意見,並鼓勵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將獲利回饋股東、員工及社會大眾,會議氣氛熱烈。
吳院長於會中表示,我國經濟於過去三年,歷經全球金融海嘯衝擊、HIN1疫情威脅、莫拉克風災重建等艱鉅挑戰,政府陸續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三挺政策、調降遺贈稅及營業稅稅率、訂定產創條例、簽訂ECFA及開放直航等措施,在政府與企業共同努力下,我國進出口及內需均有成長,99年經濟成長率約達10.82%,而依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發布之「2010世界競爭力報告」,我國在58個國家中排名第8,較98年之23名大幅進步15名。
吳院長進一步指出,和平穩定之兩岸關係、廉能有效率之政府及公義之社會,為國家持續發展之重大基礎,院長期許企業身為社會公民之一員,除致力於獲取利潤外,亦應持續善盡回饋社會的責任,並將企業獲利適度回饋予其員工與股東,使社會於經濟持續成長外,所得分配更平均,共同開創台灣未來黃金十年。
本次金管會主辦之第一場次座談會,與會上市(櫃)企業約達300家,包括台積電、台塑、國泰金控、富邦金控、中華電信、兆豐金控等,董事長或總經理多親自出席,會中除由該會委員葉銀華就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相關議題簡報,陳主委亦指出99年度自願在公司網站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上市公司計31家,該等公司之每股盈餘(EPS)、營收、獲利較全體上市公司平均為佳足見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確為企業帶來正面的財務效益,陳主委於會中並籲請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因應民國102年起將直接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影響層面廣泛,企業宜正視並督促公司相關參與單位積極推動。
與會多家企業於會中就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分享實施經驗,咸表示企業責任之落實,非但有助提升企業形象,對公司長期獲利亦有相當正面之影響。其中有若干企業提出經驗分享並提出相關建言,包括:
一、 台積電張忠謀董事長表示該公司一向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包括誠信正直、反貪腐、環保節能、公司治理、提供優質工作、優質股東回饋、鼓勵創新等,均為該公司致力推動之企業價值,在員工福祉方面,台積電歷年均調升員工薪資,且相當重視員工事業與生活之平衡,並致力作良好企業公民,以讓社會更好。
二、 台塑李志村董事長除呼應該公司重視企業道德及員工福祉,亦表示該公司向重視環保,並建議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應合理劃分,其並建議相關環保規範應參酌國際標準適度調整,以協助企業投資順暢。
三、 另有同欣電子、德宏工業及新昕纖維等上市櫃公司建議,政府應協助解決缺工問題,並創造勞資共榮環境,以促進企業永續經營;至得利影視及欣欣大眾則建議應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防堵盜版,以促進本土文創業之發展。
四、 另與會代表亦建議,為推動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應儘速修正證券交易法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定薪酬委員會相關規範時應考量企業規模及產業特性等,避免增加中小企業營運成本。
針對業界提出之相關看法與建議,吳院長相當重視,除針對部分議題即時回應,針對具體之建言,則於會中表示將責成相關部會審慎因應或研議,並以「日進斗金賺大錢、守法重義繳稅多、善待員工闔家樂、節能減碳愛臺灣」與企業共勉。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