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宣導
促進就業機會均等與工作平權 從招募做起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期受理一就業容貌歧視申訴案,求職者至公司面試時被告知「已找到人、並無職缺」,求職者於30分鐘後電話詢問同一職缺,公司卻告知「尚有職缺」,使求職者認為該公司是因其外表較胖,而以「找到人」為由拒絕面試,進而提出申訴。
勞工局表示,此舉已涉及就業歧視,需由公司舉證並無就業歧視,若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證實無招募歧視,或舉證該職缺已確實找到合適人選,一旦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就業歧視成立,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將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高寶華局長特別對未設有人事部門的小型個人商號提出呼籲,招募求才目的在尋找適任勞工,依法除確保每位勞工求職機會均等外,更需要檢視招募流程及應對方式,避免造成求職者不必要的誤會,陷入須舉證自身並無就業歧視的困境。未來勞工局除透過各種管道宣導就業機會均等,也希望結合社會大眾共同監督,以建立工作機會均等的友善職場,讓每位勞工皆能經濟自主、尊嚴勞動。 高寶華進一步指出,去年勞工局主動檢視報紙、各大網路求職平台及人力銀行網頁,總計檢視上萬件的徵才廣告,其中涉及就業歧視案件計有1014件,以性別歧視723件最多,年齡歧視212件次之,同時涉及性別歧視及年齡歧視者約79件,少部分性別歧視亦隱含著婚姻歧視。
高寶華說,勞工局積極宣導有關防制就業歧視觀念之後,絕大部分事業單位都瞭解招募人才不得違反規定,但仍有許多中小企業、小吃店及攤販,經常在招募廣告上刊登「誠徵洗碗阿姨」、「男(女)尤佳或優先適用」、「25至35歲佳」或是「役畢(不包括替代役及國民役)」等字句,已違反就服法對性別、年齡或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另外勞工局也發函各大報紙、網路求職平台及人力銀行網頁,需在媒合平台刊登告誡警示語,主動依法檢視並刪除所欲刊登之就業歧視限制項目,並宣導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如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不實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依同法第65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強調,雇主或勞工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有疑問,可撥打「防制就業歧視諮詢專線」29676902,或上勞工局網站(http://www.labor.ntpc.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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