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4-21-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應注意費用收取項目及適用條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主要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並承擔投資風險,另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審慎評估各商品之風險且詳細瞭解各種商品費用結構,以避免爭議。
一般而言,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包含前置費用(如:保費費用)、保單相關費用(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投資相關費用(如: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贖回及轉換費用)與後置費用(如:解約、部分提領費用)等項目,消費者於投保前務必詳細瞭解其意涵及商品收費架構。至於各保單實際收取費用之高低,仍須由消費者自行或藉助保險招攬人員就個別商品特性作費用試算。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目前市場上銷售投資型保單分為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及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者二種,後者之專設帳簿資產(投資標的多為基金)係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爰費用結構上除會反映保險公司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收取相關費用外,亦包含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收取之全權委託報酬與費用(俗稱代操管理費,可能直接由資產淨值中扣除)。爰此,消費者購買前仍應確實瞭解商品運作方式、內容,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不適合之保單。
消費者投保前亦可瀏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建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銷售規範專區」,瞭解各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費用收取標準、適用條件及核保、保全作業規定。至不諳上網之消費者,亦可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向保險業索取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以瞭解相關商品承保範圍及費用率等資訊,或請保險業務員提供詳盡解說。
金管會表示,除已持續督促保險公司依規定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各項費用外,亦呼籲各保險公司應充分瞭解顧客需求,並規劃適合的商品供消費大眾選擇。另消費者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
預告「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
依據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之規定,有關漁船以外小船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所在地如在直轄市以外之縣市係由交通部航政機關辦理。配合相關縣市改制直轄市,為符合民眾的交易習慣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業務之順利銜接,爰修正本細則,增訂直轄市政府之登記機關,亦得委託交通部航政機關代辦登記,並明定施行日期,計修正二條(修正條文第3條、第18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意見,可自公告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檔案: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預告版
相關連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宣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3544)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2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0,000,000元乙案,核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3月31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4月20日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
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0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OSIM International Ltd. 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85,000千單位,每單位表彰0.5股普通股,每單位發行價格暫定為20.8元,總額新臺幣1,768,000千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4月18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5項規定,自100年4月18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0年4月1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公司法第29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第11條之1及第18條
第2、4項及92年10月31日台財證二字第0920004507號函。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99年6月9日至99年6月30日對統一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統一證券海外子公司執行業務有逾越該公司經本會核准之業務範圍之情事;另該公司業務人員有利用公司電腦代理他人下單買賣有價證券及辦理業務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等情事、經理人未經本會核准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負責人、未指派人員出席持有30萬股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核發負責人及經理人之薪資獎金未符規定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對統一證券予以警告處分。
---------------------------------------------------------------
開放證券商發行牛熊證
為提供投資人多元化投資選擇,增加投資及避險管道,進而提高整體證券市場流動性,金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議開放證券商發行牛熊證,並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牛證屬下限型認購權證,熊證屬上限型認售權證,均係為投資人設訂停損點且深入價內之認購(售)權證,其價格變動貼近標的資產價格變動,自發行日至到期日止皆屬價內權證,並具備標的證券當日收盤價觸及限制價即強制回收之特性,當標的資產價格觸及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則權證提前到期。證交所規劃牛熊證商品架構重點如下:
一、 存續期間: 3個月至2年。
二、 標的證券之篩選標準:最近3個月成交量前30名者,並按季併同權證標的證券公告,另目前權證發行人發行之3種「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電子類指數」及「金融保險類指數」等權證標的全予納入。
三、 下(上) 限價格之設定:牛證之下限價位應達發行日前1營業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之90﹪(含)以下,熊證之上限價位應達發行日前1營業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之110﹪(含)以上。
四、 提前到期生效時點之認定:比照現行我國限制型權證,以當天收盤價觸及下(上)限價格為生效時點。
五、 觸及回收結算價之計算方式:採標的證券次1營業日所有成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與現行限制型權證不同(牛熊證與現行限制型權證之比較詳附表)。
金管會對證交所所提規劃內容已原則同意,證交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刻正分別研擬修正營業細則、業務規則、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辦理認購(售)權證契約應注意事項等市場規章之相關條文,並就電腦系統進行必要之調整,及籌劃辦理各項宣導活動。
考量上開單位相關應辦事項之辦理進度,證券商發行牛熊證預計自本(100)年下半年開始實施。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606,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0年4月18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所及交易種類--------------------

-------------------------------------------------------------
建德工業(股)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606,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0年4月18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相關圖片: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一
一、裁罰時間:100年4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華國際投顧)及其業務員陳斌宇(以下稱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國際投顧陳員於中華財經台「趨勢大贏家」節目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時,有提及以3折之優惠在3個月內創造3倍獲利之333專案招攬期貨顧問客戶之廣告行為,大華國際投顧及陳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大華國際投顧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大華國際投顧停止陳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參、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二
一、裁罰時間:100年4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華國際投顧)及其內部稽核人員李彥德(以下簡稱李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國際投顧內部稽核人員李員有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蒐集個股研究報告,及向客戶進行風險解說等辦理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行為,大華國際投顧及李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大華國際投顧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大華國際投顧停止李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肆、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德盛安聯台灣好息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德盛安聯台灣好息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乙案,自100年4月15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高股息相關股票之投資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相關圖片: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