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01-22-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環球郵報 - 記者- 鄢國榮 - 臺北市 報導】
玉山銀行辦理網路銀行業務,有未落實資訊安全管理致客戶資料外洩,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99年12月9日(本會第332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玉山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48條第2 項、同法第129條第7款、第11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玉山銀行未能就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另該行未能對網路銀行客戶相關資料予以有效保密,致該等資料遭外洩,違反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第11款規定,核處玉山銀行罰鍰新臺幣400萬元整。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本會要求玉山銀行應強化資本適足,以因應作業風險發生之衝擊,另應充分維護案關客戶之相關權利。本會並請銀行公會,應就玉山銀行此次網路資訊安全防護缺失所衍生問題之可能態樣,審視並完成修訂「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二) 本會另要求各銀行稽核單位,應將銀行落實「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辦理情形,及資訊安全內部控制執行情形,列為稽核之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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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局邀集專家學者及保險業就不動產投資之相關規範修正方向進行溝通
為持續提高保險業者不動產投資之資金運用效率及資產配置合理性,金管會保險局已於100年1月21日召開會議,聽取專家學者及產壽險業者等代表,就不動產投資相關規範修正方向之意見,以作為修正相關法令之參考。
金管會表示,該會於98年3月31日發布「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已明定即時利用之認定標準、投資報酬率、未符合即時利用而須辦理專案報核之期限及資訊公開等規範,以利業者遵循。鑒於該項規定實施迄今已近2年,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所變化,金管會期待保險業對於投資用不動產之標的選擇及運用收益,能同時兼顧穩定保險業獲利能力及社會土地資源之合理配置與運用,該局爰於100年1月21日邀集專家學者及產壽險業者就初步擬具之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相關法令修正草案進行溝通,並聽取各界對於適度規範保險業投資素地之開發時程及不動產投資報酬率等之意見,與會人員所提意見保險局非常重視,將作為修正相關法令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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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負責人朱炳昱君作出處分,台灣人壽業務人員利用人力銀行網站刊登網路不實徵才廣告,涉假借徵才名義獲取求職者之履歷資料,進而為保險招攬行銷之用,核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不符,金管會已作出處分,核處其負責人罰鍰新臺幣6萬元。
一、裁罰時間:100年1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朱炳昱君(台灣人壽負責人)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台灣人壽業務人員於99年3月15日起,分別利用「雅虎數位科技館」及「祿灣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義,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網路不實徵才廣告,涉假借徵才名義獲取求職者之履歷資料,並以台灣人壽IP電腦位址取得或下載資料,進而為保險招攬行銷之用,尚非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亦不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但書第1款至第4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核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規定不符,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其負責人罰鍰新臺幣6萬元。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由所屬公司依法負責,保險業應確實管理其所屬業務員之招攬行為,以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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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再度呼籲消費者避免購買地下保單, 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因國人購買外國地下保單易滋糾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再度呼籲社會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購買保險應向金管會核准之保險業包括本國保險公司及外國保險公司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洽訂(經本會核准之保險業可至金管會保險局網站http://www.ib.gov.tw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查詢)。
金管會近來接獲民眾檢舉,有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銷售境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造成鉅額虧損,且投訴無門。金管會表示,國內消費者購買此種保險商品(俗稱地下保單)將可能面臨有下列之風險:
(一)購買保單初年度高額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是否標示清楚,或以英文書寫,消費者可能一時難以瞭解。
(二)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保戶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的合法授權?或是否有假借外國保險公司的名義而行詐騙的事實?或是招攬人收取保費後即據為己有而避不出面。
(三)日後若發生理賠問題、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國外之保險業辦理,未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需由投保人自行處理,主管機關難以提供協助,換言之,消費者需自行承擔不確定風險。
為協助消費者辦識地下保單,金管會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以下特性:(一)地下保單多係以英文書寫,或採中英文對照方式呈現保單內容;(二)發行保單之國外公司未於國內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可至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查詢);(三)保單內未記載金管會核准或保險公司備查文號。
金管會表示,依據我國WTO之承諾表,我國仍不允許未經許可在我國營業的國外金融服務業者在我國境內從事招攬及行銷活動,換言之,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應取得當地國監理機關核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為之。爰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再度呼籲國內消費者切勿購買地下保單,避免衍生不必要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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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轉投資經本會核准事業之相關規定
為利法規使用者遵循、查詢及提供證券商更合理之投資發展機會,爰彙整增修證券商轉投資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證券商得轉投資事業,區分為「證券、期貨相關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等3類。
二、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相關事業,應於投資後申報本會備查,證券商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及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非向本會申請核准後,不得為之。
三、明訂證券商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及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向本會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及檢附之書件。
四、證券商轉投資個別事業投資限額之計算基準由證券商之「實收資本額與淨值孰低」修正以「淨值」為計算基準。
五、新增證券商得轉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及投資限額為證券商淨值之20%。
六、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金融事業之投資限額,由證券商「實收資本額與淨值孰低之10%」修正為證券商「淨值之20%」。
七、為落實證券商之風險控管,增訂「證券商應對轉投資事業擬具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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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原有股東提撥已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130,000,000單位,俟臺灣存託憑證承銷完畢達到股權分散標準後,同意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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