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01-20-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環球郵報 - 記者- 鄢國榮 - 臺北市 報導】
產險業反映天災保險費率不足之因應措施
鑒於近年來氣候變遷天災頻傳,且天災事故具有損失頻率低及損失幅度高之特性,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簡稱產險公會)及其會員公司多次反映商業火災巨大保額天災費率不足。
關於產險業反映巨大保額天災費率不足恐有影響清償能力之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與產險公會及專家學者研商,咸認產險業除可建立適當模型評估承保天災風險釐算合理費率外,亦可採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國際著名天災模型檢視後之參考費率辦理,以維持費率之適足性。金管會立場旨在確保產險業者穩健經營,在不損及產險業者清償能力原則下,尊重市場機制。
金管會自91年推動產險費率自由化,並於98年4月1日實施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未來仍將在維持產險市場穩健經營之前提下,持續審慎推動費率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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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金融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工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該會業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並已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惟有關定型化約款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則尚未訂定,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訂定「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草案共計十四點,其中應記載事項十點,不得記載事項四點,其重點如次:
一、 應記載事項:
(一) 明定金融卡領取及啟用之方式;領取之方式,得依存款行提供之方式由存款人選擇。(第一點)
(二) 明定金融卡提款、轉帳金額、次數之限制,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存款人瞭解自身權益。(第二點)
(三) 明定轉帳交易內容之核對及存款人轉帳錯誤時,存款行應立即協助事項。(第三點)
(四) 明定存款人得終止契約之辦理方式及存款行得終止契約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之情形;辦理方式得依存款行提供之約定方式,由存款人選擇。(第五點)
(五) 明定各項費用之計收方式及標準,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利消費者選擇參考。(第六點)
(六) 明定金融卡發生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處理程序及雙方責任歸屬。(第七點)
二、 不得記載事項:
(一) 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一點)
(二) 明定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存款行不得以電腦登錄程序未辦妥而要求存款人對遭冒用之損失負責。(第二點)
(三) 明定契約相關重要事項之變更揭示方式,不得約定排除。(第三點)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關於「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該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翌日起七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該會銀行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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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0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3309)申請廢止前經本會99年8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0105號函同意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0,000,000元乙案,業經本會廢止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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