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月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3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xls)。
三、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206,上櫃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31,878,294股(含私募普通股13,529,356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318,782,94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99年度第1季營業收入及99年1月至6月各月份營業收入累計數與本次申報書件不符,該公司迄未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修正相關資料提報本會,另該公司前次減資健全營運計畫預計效益未顯現,且本次申報健全營運計畫是否確實及可行性尚有疑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3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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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強化信用卡免簽名交易之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前已於97年8月25日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應於與持卡人簽定之契約中明定,免簽名交易如係由他人冒用時,持卡人無須負擔該冒用損失。鑒於免簽名交易日益普遍,為健全市場發展、加強對持卡人資訊之揭露及對特約商店之管理,金管會於99年9月2日發函加強規範,該函重點如下:
一、 訂定免簽名交易金額上限:國內免簽名交易單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
二、 加強發卡機構對持卡人資訊揭露:發卡機構應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於申請書及權益手冊等文件,以顯著文字告知持卡人,在國內部分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以利持卡人事先知悉。
三、 強化收單機構對提供「感應式交易」之特約商店管理:持卡人如持有具感應式功能卡片(如Visa PayWave、MasterCard PayPass及JCB J/Speedy等),至有安裝感應器的特約商店進行感應式交易,收單機構應督促該類特約商店將感應器裝置於結帳櫃檯前方,並將感應器面向持卡人。另感應式交易需於持卡人親至結帳櫃檯結帳時始得啟動,且必須由持卡人自行持卡完成交易,特約商店員工不得代為操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前開規範因涉及相關文件修改及刷卡設備的調整,故業者應自該函發布後三個月內完成調整。另金管會提醒民眾於進行感應式交易時,應自行持卡操作完成交易,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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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績效優良保險公司名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布99年1至6月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名單為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富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合作金庫人壽、宏利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安聯人壽、第一金人壽、友邦人壽、滙豐人壽及中泰人壽等12家壽險公司。
為使保險充分發揮保障功能,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金管會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除實施商品送審獎勵措施,對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商品(指死亡保險不含滿期金及生存保險金者)基本保額達一定標準或成長額度者,給予該公司新種商品送審件數增加之獎勵外,並每半年公布推動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名單。
99年1至6月各壽險公司個人死亡險平均保額之有效契約保險金額及新契約保險金額,核符(一)「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75百分位以上者」或(二)「新契約死亡保險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10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30萬元』,但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或(三)「最近一年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連續二次符合前述(一)或(二)所定條件」之獎勵標準者,有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富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合作金庫人壽、宏利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安聯人壽、第一金人壽、友邦人壽、滙豐人壽及中泰人壽等12家壽險公司。上述公司給予原定保險商品送審限額加計1至3件之獎勵(詳附件)。
金管會表示,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為持續推動之重要施政重點,國人可從壽險公會網站之保戶試算專區,檢視其保障缺口,另壽險公會及業者業於其網頁設置保障型商品專區,提供民眾認識或購買保障型保險簡便可及管道,以協助民眾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障型商品之情形、網路投保及購買通路等資訊。99年下半年金管會仍將賡續加強宣導,以鼓勵保險業致力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提醒民眾規劃適足保險保障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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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案將發布
為促進期貨業發展,參採外界有關開放境外外資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及開放期貨經理事業得接受境外外資以外幣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建議,本(2)日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修正案,將於近期依行政程序發布。
注意事項之修正重點,包含:修正外資從事期貨交易範圍擴及國外期貨交易,並比照其現行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管理,規定境外外資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以外幣為之、應指定代理人辦理期貨交易相關事宜、匯入資金運用涵蓋國外期貨交易等;並增訂境外外資得委任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其委任資產之運用限為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公告之國內外期貨交易,期貨經理事業於接受境外外資委任前應向央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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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為擴大證券商發展利基、有效分散證券商投資風險,避免證券商對關係人持股比例過高,並為明確區隔證券商持有發行公司股份之持有目的,提升其業務獨立性,及加強對證券商海外投資事業之衡平管理,金管會爰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本次共計擬修正七條,增訂一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基於證券期貨業管理一致性之考量,修正證券商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並將應申報事項之申報期限由五日修正為五個營業日,以及明定營業日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考量證券商為擴大業務而從事併購行為,可能於短期內會有投資限額超限之情形,基於證券商策略投資彈性,同時穩定市場及保護投資人權益,爰增訂證券商依法併購金融機構且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者,得不受投資限額規定,惟應於併購後六個月內,將投資總金額調整至符合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 為分散證券商投資風險,爰明定證券自營商持有單一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五;持有所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資本淨值之百分之十,並考量證券商辦理認購(售)權證等業務之避險需要,增訂除外規定;另規範證券商僅得就自營部門、依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購買之有價證券或金管會核准之轉投資等方式擇一持有單一公司股份。(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
四、 證券自營商已無負責上市櫃股票之應買應賣,爰配合實務,刪除相關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五、 為加強對證券商海外投資事業之衡平管理,增訂證券商應申報其經核准投資事項之變更項目及定期申報項目。(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及新增第五十三條之一)
本修正案業於本日(99年9月2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於近期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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