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taipei news-financial-2010-9-27-14-有關報載「證期局禁外資參與TDR配售」之說明

有關報載「證期局禁外資參與TDR配售」之說明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稱僑外投資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臺灣存託憑證。…」故目前上述臺灣存託憑證之範圍係指已上市(櫃)者。
報載內容係金管會應某法律事務所以電子郵件詢問,並經金管會回覆說明,依該管理辦法規定,第二上市(櫃)公司初次上市前及再次發行承銷之臺灣存託憑證(TDR)目前並不屬外資得投資之有價證券範圍,並非新規定。
近期外界建議開放外資得投資外國公司初次上市(櫃)前與再次發行所承銷之有價證券,金管會已於上週洽會中央銀行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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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7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xls)。

貳、處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9年9月24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健華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2條
四、 違反之事實理由: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4月新增資金貸與其100%轉投資公司Ace Color Technologies Co.,Ltd.,及子公司--Hi-Touch Imaging Technologies Co.,Ltd(Samosa)於98年2月新增資金貸與誠研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惟該公司未依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前揭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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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滬安電力控股有限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原已發行股票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120,000,000單位,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普通股1.25股,每單位發行價格暫定為新臺幣10.8元,總額新臺幣1,296,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9月20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5項規定,自99年9月20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申報之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33,737,96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37,379,63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以新股發行之普通股40,000,000股申請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32,000,000單位,俟臺灣存託憑證承銷完畢達到股權分散標準後,同意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乙案。

貳、處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9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百公司)負責人徐旭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遠百公司之子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30日新增對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新臺幣3,892,000千元,金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且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以上,惟遲至99年1月8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9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清波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事由: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董事會決議通過因短期融通之需資金貸與其三家大陸子公司,資金貸與期間業已超過1年,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9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余光華、王志恆、林淑芬、徐政儒及陳拯元。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第23款、第3項及本會96年7月11日金管證二字第09600340632號令。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余光華、王志恆、林淑芬、徐政儒透過公司網路或內部電話代理他人下單買賣股票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拯元受理公司之受僱人代理他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對業務人員余光華、王志恆、林淑芬、徐政儒及陳拯元各停止執行業務1個月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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