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taipei news-financial-2010-8-25-0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簽署監理合作備忘錄

寶一科技(股)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退件新聞稿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8222)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乙案,因該公司未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10%對外公開發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9款規定,全案應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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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簽署監理合作備忘錄
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於8 月23日代表金管會簽署與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CSSF)之監理合作備忘錄(MOU)。

鑒於國人於海外投資活動日益盛行並應金融業國際化之需要,為保障我國投資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業海外業務之健全發展,金管會自成立以來,即積極突破外交障礙,推動與各國金融監理機關洽簽監理合作MOU。

盧森堡基金在台銷售金額達新臺幣1兆6千億餘元,占所有境外基金之77%。簽訂MOU後,有助於雙方監理合作,對我國投資人權益更有保障。

本次金管會與盧森堡簽署監理合作備忘錄,為雙方之合作提供正式基礎,除強化彼此互信外,更能增進彼此往來商機;未來雙方可基於互惠原則,經由法規比對及簽訂有關基金監理之MOU,就基金監理合作及雙方市場對等開放更進一步合作。

本次簽訂MOU後,金管會已與36國家或地區計42個監理機關建立跨業或單業之金融監理合作關係。金管會未來仍將持續推動與外國金融監理機構簽署雙邊合作備忘錄,以提升國際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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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8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3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473)申請撤回申報員工認股權憑證494,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494,000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隆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因逾期仍未辦理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事宜,撤銷上市契約乙案。

貳、處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8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檠宏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及99年第1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核有違反前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代號2897)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8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駱錦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9月5日至98年10月22日期間處分10筆每筆交易金額均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之聯貸授信債權未辦理公告、97年2月27日董事會通過投資IBT Holding Corp.,惟遲至97年5月16日始辦理公告及97年8月27日董事會通過投資Shihlien China Holding Co.轉投資大陸地區投資事業未辦理公告,上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5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對上開三項違反規定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各24萬元,合計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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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簽署監理合作備忘錄
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於8 月23日代表金管會簽署與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CSSF)之監理合作備忘錄(MOU)。

鑒於國人於海外投資活動日益盛行並應金融業國際化之需要,為保障我國投資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業海外業務之健全發展,金管會自成立以來,即積極突破外交障礙,推動與各國金融監理機關洽簽監理合作MOU。

盧森堡基金在台銷售金額達新臺幣1兆6千億餘元,占所有境外基金之77%。簽訂MOU後,有助於雙方監理合作,對我國投資人權益更有保障。

本次金管會與盧森堡簽署監理合作備忘錄,為雙方之合作提供正式基礎,除強化彼此互信外,更能增進彼此往來商機;未來雙方可基於互惠原則,經由法規比對及簽訂有關基金監理之MOU,就基金監理合作及雙方市場對等開放更進一步合作。

本次簽訂MOU後,金管會已與36國家或地區計42個監理機關建立跨業或單業之金融監理合作關係。金管會未來仍將持續推動與外國金融監理機構簽署雙邊合作備忘錄,以提升國際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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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8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0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77,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77,0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99年8月16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99年8月16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37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172,158,06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721,580,630元乙案,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五、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837)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61,390,971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61,390,971股乙案,該公司原未依規定檢送最近3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業於99年8月17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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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轉投資事業台新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稱台新保代)之管理不當,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為相關之處分
一、 裁罰時間:99年8月19日(本會第316次委員會通過)

二、 受裁罰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本案台新保代經本會檢查所發現之缺失,顯見台新銀行將子公司台新保代視為分配銀行高階主管獎金紅利、領取交際費、支付其他費用之來源,未依行為時「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訂定有效管理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亦未確實辦理對子公司之稽核作業,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未確實建立並執行對子公司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五、 裁罰結果:

(一) 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項,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二) 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為下列處分:

1. 停止該行依銀行法第74條規定申請投資一年。但為符法令規定,或經本會核准尚未完成之投資行為,不在此限。

2. 停止該行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與台新保險代理人公司及台新保險經紀人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共同行銷。

3. 停止該行依「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規定,與台新保險代理人公司及台新保險經紀人公司簽訂新合作推廣契約或辦理續約。

4. 待該行100%持有台新保代股份,並經本會認可相關缺失改善情形後,始得解除上述第2點及第3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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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華南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9)日委員會議決議,關於華南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深圳分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設立上海分行,經審查結果,尚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准予照辦。

上該二家銀行日前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分別因部分營業單位內部控制缺失及海外子銀行不符合「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之缺失尚未完成改善,因此請該二銀行續報缺失改善情形。今該二銀行已就相關缺失辦理改善,爰金管會核准該二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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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配合立法院於99年5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746條條文一案所作成之附帶決議,該會應於前開修正條文公布後6個月內修訂完成「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弱勢之保證人權益。該會爰研擬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第11點,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提連帶保證人。如基於授信條件之補強而需徵提一般保證人者,於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另金管會表示,本次除「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草案外,該會亦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9年4月29日審查「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5次審查會決議,研擬「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修正草案,將「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列為範本之附件,其主要內容包括立委託書人(借款人)及房地出售人約定銀行撥款方式,以及房屋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或其他買賣雙方約定事項等情事時,立委託書人得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期更具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關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該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刊登於銀行局網站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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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寶電子(股)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37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172,158,06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721,580,630元乙案,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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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管會為落實持續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相關政策目標,經參酌現階段已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專業投資機構從事大陸地區掛牌上市有價證券之投資範圍,以及保險業相較其他金融產業需要更為廣泛之長期資金運用標的及資產配置彈性需求,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並已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99年8月12日完成預告程序。

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並兼顧分散保險業資金運用風險等監理精神,金管會於99年8月12日完成預告程序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內,已分別就保險業從事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投資者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投資總額上限、單一投資標的相關限額,以及公開揭露從事上開有價證券投資總額及損益情形等訂定相關監理規範,經再參酌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已完成上開修正條文之研訂,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險業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特定有價證券投資之相關資格條件如下:

(一)保險業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二)保險業無該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列最近一年有國外投資違反保險法受重大處分情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五十與董事會未設置風險控管委員會或公司內部未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等情事。

二、明定保險業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者,其資金得從事下列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

(一)「大陸地區」之投資標的,包括大陸地區之政府公債及國庫券、集中市場交易股票及公司債、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為從事上開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交易目的所持有之大陸地區人民幣存款。

(二)「香港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包括在香港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所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通稱為國企股)、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通稱為紅籌股),及以上開有價證券為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明定保險業資金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限額相關規定如下:

(一)於該辦法現行各類別國外有價證券相關限額規定下,增訂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之相關限額規定。亦即保險業資金從事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金額,於加計其他國家或地區「相同投資標的」後,仍應符合該辦法所定各類別有價證券之投資限額規定。

(二)針對「大陸地區」各項投資標的之投資,增訂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之百分之十;投資大陸地區公債及國庫券之投資總額,不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之百分之五;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之集中市場交易股票及公司債、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等有價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之百分之一及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等相關投資限額。

(三)至於「香港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各項投資標的之投資條件及投資限額,則依現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相關規定辦理。

四、明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特定有價證券(含大陸地區集中市場及大陸地區以外其他證券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除應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及各項資金運用內部作業規範外,並應於公司網頁公開揭露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總額及損益情形,並每季更新一次。

金管會表示,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已於今(19)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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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第12條修正條文│第12條修正條文總說明│第12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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