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8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5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321)申請撤回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四、湯石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8日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乙案,核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99年8月20日自行完成補正,副本並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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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保險招攬法令及常見招攬爭議案例衍生制度改進措施研討會」
為加強人身保險業對保險行銷法規之了解,並促使其建立更合理之招攬行為規範與制度以保護消費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本(25)日舉辦「保險招攬法令及常見招攬爭議案例衍生制度改進措施研討會」。
本次研討會參加對象包括本國壽險公司、外國壽險業在臺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行銷部門及申訴部門主管,會中除說明最近修正發布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以及擬自99年9月1日實施之「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外,並由業者代表簡報各該公司招攬體制及申訴處理改善情形,最後再由學者、消保官及保險業者進行綜合座談,對於增進保險業對保險招攬法令之瞭解,以及促進業者經由制度面之檢討改進,建立更臻合理之保險招攬文化及內部行為規範,助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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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民眾作好個人電腦安全防範措施,以確保網路銀行交易之安全
邇來駭客猖獗,有民眾個人電腦端末設備因安全性不足遭駭客植入木馬程式,致進行網路ATM交易時,其轉入帳戶遭竄改或個人資料被竊取,除對客戶權益有不利影響外,亦突顯民眾個人電腦未作好安全防範措施影響網路交易安全的嚴重性。
鑒於駭客手法日新月異,金管會提醒民眾使用網路銀行ATM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務必選擇具顯示螢幕及鍵盤、可確認交易轉入帳號之確認型讀卡機外,完成交易後並應立即取出晶片金融卡,避免與他人共用電腦或連結至不明網站,或於公用電腦(如網咖)進行網路ATM交易及輸入個人密碼,以防止交易資料被竄改,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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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9年8月12日第31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規定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海外金融機構未經我國法律認許,不受我國政府管轄,難對其課以管理上之必要義務,而海外存款帳戶非屬我國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因此為保護存款人及合法在我國營業之金融機構,海外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派員至我國境內招攬客戶開立海外存款帳戶。
另依據我國於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會之承諾,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不得跨境直接提供存款服務,需以經在我國設立分行者始得吸收存款,另附加承諾外銀在臺分行僅限於被動接受客戶要求時,始得提供總行開戶資訊,且必須由客戶直接寄送表格至國外總行,外銀分行不得主動對外宣傳或以任何管道招攬此類業務,主管機關並據此訂定應注意事項予以規範。
惟近來有聞海外銀行或在臺分行行員,違規於我國境內招攬我國客戶開立海外帳戶之情事,金管會表示該等行為已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將依該條規定將行為人移送檢調偵辦。此外金管會為進一步強化監理,爰於應注意事項中增加相關防範機制,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
該應注意事項原計六點,修正二點,新增三點,除要求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不得提供任何協助外,並規範海外總行及稽核主管之責任,謹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一、 強化外銀在臺分行應遵守事項(新增第七點)
(一) 明定禁止行為態樣,如在臺分行不得以提供場所等方式協助海外聯行或其他機構人員來臺協助客戶開戶等。
(二) 規定在臺分行員工不得另行與海外機構簽訂工作契約。
二、 強化外銀海外總行內部管理責任(新增第八點)
(一) 在臺分行應轉知總行稽核主管,注意督導其所管轄海外聯行或其他單位,不得有派員來臺招攬存款開戶事宜。
(二) 總行應出具書面承諾,建立有效內部管控措施,確保其所轄於我國境內外所有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無違反本應注意事項之情事。
三、 外國銀行在臺子銀行及辦事處,亦須準用上開新增規定(新增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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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8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4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2438,上市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211,836,452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118,364,52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8月23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8222)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乙案,因該公司未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10%對外公開發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9款規定,全案應予退回。
貳、處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3310)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8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榮發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9月9日經董事會決議間接投資蘇州勁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惟遲至97年10月15日董事會通過簽訂股權受讓協議書後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8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元大證券)及受雇人李長恩(以下稱李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7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證券公司期貨自營業務之經營,有未依其內部控制制度辦理之情事,又該公司有期貨自營部門人員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卻未於內部控制制度就內部人員交易訂定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另李員未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卻從事期貨自行買賣業務。元大證券及李員上開行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元大證券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並命令元大證券解除李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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