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邀金控及銀行董事長召開銀行界經營者聯繫會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加強與金融業者之雙向溝通,於今(25)日邀集第一批15家金控公司及7家銀行之董事長,假台灣銀行公庫部5樓舉行聯繫會議。
本次聯繫會議中,金管會主要就「兩岸金融往來未來規劃」、「銀行業放款及應收款適用第34號公報第3次修訂案準備情形」、「三挺政策執行成果」、「存款全額保障退場機制」及「金控公司、銀行採私募增資及私募基金入股之處理原則」等業者關切之議題與各董事長廣泛交換意見。與會之金控公司及銀行董事長發言踴躍,對於政府開放兩岸金融往來之後續進程尤為關切。金管會於會中已表示充分理解金融業者急切布局大陸市場的心情,業者對於兩岸金融往來辦法及ECFA金融服務早期收穫協商結果所提出的建議,金管會亦虛心接受,將會依審慎漸進原則檢討。金管會會中並另就業者提出之其他問題與建議逐一回應,以解決業者疑慮。
業者所提之建議,部分涉及第二階段與陸方協商事項,包括放寬國內銀行業者進入大陸市場及經營人民幣業務方面限制、放寬台灣保險業得在中國大陸辦理之業務、放寬對我國證券業之限制等,本會除將審慎評估外,並將徵詢相關機關意見,綜合作為規劃第二階段協商腹案之參考。另多數業者建議放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一、 就臺灣地區銀行或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僅得擇一進入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得擇二辦理二、 參股投資以一家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為限三、 國內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之放款資金來源四、 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佔銀行淨值比五、 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其投資總額占金融控股公司淨值比六、 銀行設立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需OECD會員國經營業務一定年限等規定。就上開建議,本會將依據第一階段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國內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之業務實際發展情形,配合第二階段協商工作,適時檢討修正許可辦法規定。並研議開放金融業者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包括融資租賃公司)。金管會並表示,與金融業者為夥伴關係,會輔導金融機構發展。監理以導正為主,若業者內部控制健全並於發現缺失後自行陳報並改善者,將從輕處理,以鼓勵業者自我發現問題自我導正。關於如何引導資金有效運用及大陸發展策略,應在銀行公會建立處理平台,設定優先順序,如不涉及修法部分將優先推動。
本次舉辦之聯繫會聽到許多寶貴意見,已達到與金融業者意見交流之目的,相當成功且具意義,未來包括證券、期貨及保險等相關業者,均將定期舉辦類此座談會,建立與業者溝通之橋樑,以強化金管會政策制定之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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