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ntoday-7/14-16-taipei financial news &taipei city news-公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
公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
公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擬訂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預告程序,並經金管會委員會議於98年6月25日決議通過,將於近日公告施行。
金管會表示,前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98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規定授權訂定,重點如下:
一、「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全文共計4條:
(一) 明定發行機構資訊應包括發行機構名稱及識別標幟、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網址及地址。(第一條)
(二) 明定發行機構應於契約記載使用須知(第二條)
(三) 明定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第三條)
(四) 明定電子票證儲值餘額上限。(第四條)
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全文共計5條:
(一) 明定不得記載逾期或未使用完之票證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但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之特種卡片者,依其規定。(第一條)
(二) 明定不得記載記名式電子票證不得辦理掛失。(第二條)
(三) 明定不得記載發行機構得片面解約之條款。(第三條)
(四) 明定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機構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第四條)
(五) 明定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第五條)
另為供發行機構於訂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時得有參考依據,金管會並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該範本共計21條,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 明定持卡人不得以電子票證作為不合法交易之支付工具、發行機構得停止卡片交易功能之情形及恢復使用之方法。(第五條)
二、 明定持卡人使用卡片範圍及發行機構發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電子票證者,應於電子票證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第六條)
三、 明定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法、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之處理方式。(第七條)
四、 明定電子票證儲值餘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第九條)
五、 明定各項收費項目。(第十條)
六、 明定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卡片押金」或「卡片製發工本費」(二擇一)及退款辦法。(第十一、十二條)
七、 明定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第十三條)
八、 明定無記名式電子票證不得掛失止付及記名式電子票證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之處理。(第十五條)
九、 明定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情形及其糾紛處理。(第十六條)
檢附「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相關附件
定型化契約範本-總說明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條文對照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總說明
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
臺北市中繼國宅短期出租方案」將於98年7月21日起至98年8月3日受理申請
為使本市中繼國宅在空置期間能充分利用及提供青年家庭合宜的居住空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臺北市中繼國宅短期出租方案」,預計將未來兩年內(98年10月至100年9月)可提供使用需求之永平中繼國宅(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261巷)42戶和基河三期中繼國宅(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199巷)43戶出租予新婚或育有子女之青年家庭。
都市發展局表示,該方案相關作業規定均參採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如:申請者年齡限定在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新婚(申請日前2年內辦理結婚登記)或育有子女(未滿20歲之子女);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無自有住宅及97年家戶總所得須於新台幣127萬以下等。該方案出租國宅之租金較市面上同坪數出租住宅便宜許多,望能減輕新婚或育有子女之青年家庭之「住宅負擔」。
相關作業規定及申請書歡迎有意申請之民眾上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www.udd.taipei.gov.tw/)和本市居住服務平台(http://housing.taipei.gov.tw/)參考下載,或親至都市發展局索取,並於受理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併應附文件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南門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10樓,收件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4時,中午不休息)申請。
擬定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三小段785地號等土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細部計畫案
展覽時間:98年7月14日起30天
展覽地點:本府及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說明會時間:98年7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時正
說明會地點:士林區公所8樓簡報室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
公告供本市青年短期承租本市中繼國宅。
主旨:公告供本市青年短期承租本市中繼國宅。
依據:中繼國宅短期出租方案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繼國宅短期出租計畫戶數如下:
(一)基河三期中繼國宅:43戶。
(二)永平中繼國宅:42戶。
(三)本府得依更新改建案或公共工程安置需求調整本方案配租戶數,並依抽籤順序配租。
二、相關費用及座落:
(一)基河三期(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199巷附近,設有電梯)
1.租金(坪型):8,100元/月(25坪);8,800元/月(27坪)。
2.管維費:1,000元/月。
3.停車費:1,900元/月位(汽車)。
(二)永平(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261巷2號等,設有電梯)
1.租金(坪型):11,600元/月(30坪);12,000元/月(31坪);12,300元/月(32坪)。
2.管維費:900元/月。
3.停車費:2,000元/月位(汽車)。
(三)公證費:承租本案國宅簽約時應辦理公證,公證費由本局全額負擔;惟承租未滿一年申請退租者,由承租人負擔二分之ㄧ公證費用,並得由租金及保證金內抵扣。
三、受理申請期間:98年7月21日起至8月3日止。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南門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10樓;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申請。
五、申請資格
(一)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二)設籍本市。
(三)新婚或育有子女。
(四)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五)97年度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四十分為點(新台幣127萬元)以下。
六、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月全戶戶籍謄本。
(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繼續閱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