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發布實施
為擴大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務範圍,金管會研議開放證券投信投顧事業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爰配合研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發布施行修正草案條文與預告修正草案條文不同者為參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意見刪除全委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修正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同時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託法與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之規範、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時應檢具之書件與程序及提存賠償準備金等相關規範。
二、放寬證券投信投顧事業經本會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
三、增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與投資經理人及相關人員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制。
四、證券投信投顧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人員應同時符合信託人員及投顧人員資格條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