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upntoday-7/28-08-taipei financial news-金管會再次認可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條規定之保險商品送審獎勵條件

金管會再次認可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條規定之保險商品送審獎勵條件

金管會再次認可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條規定之保險商品送審獎勵條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再次認可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可適用「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21條之送審獎勵規定,在適用期間內原應經「核准」之新型態保險商品,得改以「備查」方式辦理。
金管會表示,為鼓勵保險業審慎送審商品,落實差異化管理並達示範效果,95年8月31日修正「準則」時,已建立保險業獎勵機制,新增第21條有關保險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其送審「新型態之保險商品」毋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改為備查方式辦理之規定(附件)。
保德信國際人壽自97年7月份即獲得金管會認可符合「準則」第21條規定之保險商品送審獎勵條件,獎勵適用期間自97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本次該公司係因最近1年持續符合下列7項條件而再次獲得金管會認可,包括: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達250%以上、未因違反保險法或該法授權所定命令受主管機關處分、第25個月基本保額之繼續率80%以上、申訴相關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30%、僱用全職之專業資格證照簽署人員占送審保險商品之實際簽署人員比率75%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A+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以及推動社會公益工作,績效卓著。
金管會也同時鼓勵符合前述「一定條件」之績優保險公司,於每年6月底前均可向該會提出認可申請,並期待藉由上述保險業獎勵機制之實施,以鼓勵保險商品創新發展,滿足市場需求。



附件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條
保險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後,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保險商品得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者,係指:
一、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二、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受主管機關處 分。
三、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受主管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內於財產保險業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自留業務綜合率百分之九十以下;於人身保險業第二十五個月基本保額之繼續率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三十。
六、最近一年內所有送審保險商品之實際簽署人員,其僱用全職之專業資格證照簽署人員占簽署人員比率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七、最近一年內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 A+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
八、最近一年內於財產保險業配合政府政策需要開辦保險商品,或於人身保險業推動社會公益工作,績效卓著。
前項第六款所稱專業資格證照簽署人員,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認可有效期間為一年。保險業嗣後發生不符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條件時,應即停止適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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