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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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交換案

符合條款 第二條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98/07/30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股份受讓
2.事實發生日:98/7/30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精泉科技股東鍾麗惠等73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交易相對人中有1人廖聿雯係本公司之關係人,其餘皆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前項所述之廖聿雯係本公司總經理之二親等親屬;本公司係與精泉公司大部分股東完成股
份交換之個別協商,廖聿雯僅係其中之一,其表達願意出讓股份為100,000股,僅佔本次
總出讓股份15,980,106股之0.63%,應不影響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
希望未來進一步深化彼此在塑膠零組件射出成型、表面處理、產品組裝等產業上下游垂直
整合的優勢,在專業生產、共同行銷採購、集中管理及資源共用等方面充分合作,增進彼
此未來成長空間。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藉由緊密之策略聯盟,以期整合雙方產能及技術優勢,提供客戶整體解決方案,進而擴大
雙方之營運規模,提升整體獲利。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考量雙方公司策略聯盟後,可將雙方資源妥善利用而產生綜效,藉由整合雙方公司產能、
技術、業務及後勤資源,將可提昇市場競爭力,有助於本公司長期的營運發展,對每股淨
值及每股盈餘均應有正面助益。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一)換股比例:換股比例為3股精泉科技普通股換發本公司普通股1股。
由本公司一次增資發行新股5,326,702股予精泉科技之出讓股份股東以換取精泉科技之
股份15,980,106股。
(二)計算依據:換股比例係以位速科技近期股價、精泉科技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同業狀
況等為基礎,並考量雙方公司所屬產業及個別公司之發展現況及未來趨勢、雙方公司合作
綜效以及精泉科技股票流動性、股權被收購比例等相關關鍵因素後,決定換股比例。
已委請獨立財務專家就股份交換之換股比例合理性出具意見書。
11.預定完成日程:
暫訂換股基準日為98/08/31。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不適用。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1)位速科技為專業表面處理廠商,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為電鍍、濺鍍、塗裝及
印刷等。
(2)精泉科技為專業之塑膠射出及零組件組裝廠商,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為各式
塑膠零組件之生產及組裝。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位速公司”)與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泉公
司”)於7月30日分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由位速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5,326,702股,
受讓精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15,980,106股,換股比例為每1股位速公司股票換發3股
精泉公司股票。位速公司透過股份交換總計取得68%精泉公司股份,增資發行新股股數佔
位速公司換股後股本約5.74%。目前暫定換股基準日為98年8月31日。

位速公司為專業表面處理廠商,精泉公司則為塑膠射出與零組件組裝業務之專業廠
商,為雙方公司業務性質具有高度互補性,且主要客戶均涵蓋手機及GPS等產品之國際大
廠,長期以來產品品質與技術於業界頗受肯定。藉由本次合作,精泉公司將成為位速公司
之子公司,未來,位速公司將可在既有之表面處理產線上,整合精泉公司之塑膠射出生產
平台,建置一貫化產能,提供客戶更完整之製程服務及品質控管。透過供應鏈垂直整合、
共同行銷、共同採購及後勤資源共享,預期雙方公司將能擴大客戶基礎,提升整體營運效
率與長期競爭力。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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