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公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經金管會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經金管會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一、裁罰時間:98年7月30日(金管會第262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簽訂保全門禁系統;出租大樓予利害關係人;委託利害關係人辦理管理、維護及出租不動產等多起交易,有未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而係於事後追認,且該公司無法提出具體文件證明相關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對該公司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五、裁罰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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