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於報載銀行業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s)準備情形之說明
有關今(7)日報載銀行公會於3月調查37家本國銀行IFRSs之準備情形,計有12家國銀表示準備不及乙節,金管會表示,主要係因銀行業於特定公報上之適用議題,希望主管機關針對行業特性能有一妥適之處理,而非IFRSs整體適用上有準備不及之情形。
金管會表示,為使我國財務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除於98年5月14日已發布「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Roadmap)」外,並自98年起已要求各銀行成立跨部門之專案小組,並擬訂因應計畫,按季提報董事會,各銀行均已按季依其推動時程進行相關準備工作。
而為解決銀行於導入IFRSs過程中之實務困難,協助銀行順利於2013年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金管會經多次與銀行公會進行溝通結果,已充分瞭解銀行業導入IFRSs過程所面臨之特定問題(如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之適用及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將在符合IFRSs精神以及對實務運作變動最小之原則下,洽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協助研擬解決方案,供業者參考。
金管會表示,銀行業具有保守穩健經營之特性,不致因實施不同之會計制度,而影響其穩健營運亦或導致損益或淨值大幅變動。金管會將積極協助銀行業因應IFRS會計制度轉換過程中,所面臨之問題,將影響程度降至最低,使金融業順利如期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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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世通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對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世通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作出處分,經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台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要求額外加發佣金予未實際招攬業務之世通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該等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而予以處分。
一、裁罰時間:100年6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世通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險、台新保險經、世通保代)。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明台產險:辦理「台新銀行信用卡綜合保險」業務,有應台新保經員工(業務員)要求,額外加發非約定佣金予未實際招攬之世通保代之情事,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7條及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限制明台產險自100年6月16日起停止銷售「信用卡綜合保險」商品1個月,命其解除案關經理人職務,並依同法第171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罰鍰。
(二)世通保代:未實際為明台產險招攬「信用卡綜合保險」業務,卻開立佣金發票交付明台產險,有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6款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應即改正,併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三)台新保經:未盡督導之責,致所屬員工(業務員)私下向明台產險要求額外佣金,有行為時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15款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應即改正。
四、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應恪遵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保險市場紀律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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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核准永豐金控公司代永豐金租賃公司申請投資永豐國際租賃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本(100)年6月2日核准永豐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永豐金租賃公司投資永豐國際租賃公司。該核准案係金管會於99年12月16日訂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並於100年3月16日放寬有關銀行、金控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投資創投事業、融資租賃公司之金融機關事業不以1家為限規定後,目前所核准之第5件案件。
金管會表示,截至本年6月7日止,該會已核准5件本國銀行及金控公司旗下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投資設立於大陸地區之創投事業及融資租賃公司。除上開永豐金控之核准案件外,包括:第一銀行投資新設於蘇州之一銀租賃公司、中華開發工銀投資新設於福州之中華開發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台新金控投資新設於南京之台新租賃公司、臺灣工銀投資新設於蘇州之台駿國際租賃公司等。
金管會並強調,放寬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只限1家之規定後,係希望銀行或金控公司可透過於不同區域新設或投資不同金融相關事業,布局大陸地區,以掌握商機,並提升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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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885)申報發行國內100年度第一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0,0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5月31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6月3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0年6月3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6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期貨之交易人違背證券交易契約,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事,惟該公司仍接受其買賣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核已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富邦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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