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6-27-3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新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2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Parade
Technologies, Ltd.(譜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普通股股票計39,941,075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99,410,75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後,得列為上櫃股票;暨已發行得轉換為普通股之員工認股權憑證5,925,352單位,依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行使而發行之普通股得列為上櫃股票。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新海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暨原有股東提撥已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130,000,000單位,俟臺灣存託憑證承銷完畢達到股權分散標準後,同意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乙案。

貳、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6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昌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昌證券樹林分公司辦理客戶開戶作業,未由客戶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於營業場所簽名或蓋章,亦未核對客戶身分及辦理風險解說;100年3月15日客戶盤中期貨交易帳戶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未執行對客戶追繳保證金,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大昌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參、核准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寶來新興市場ESG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報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4)日核准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寶來新興市場ESG策略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基金保管機構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國外地區包括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墨西哥、祕魯、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韓國、泰國、捷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土耳其、埃及、摩洛哥、奈及利亞、南非、阿根廷、約旦、卡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香港、以色列及MSCI新興市場指數成份國家。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我國與國外地區之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投資於前述國家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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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聯創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太陽聯創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經營執業證書所載範圍以外之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0年6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太陽聯創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77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該公司於99年5月始取得財產保險經紀人資格,卻於98年2月至9月間僅具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期間,由所屬無財產保險招攬資格之業務員招攬財產保險業務,並轉由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及向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險公司報件,核與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經代業者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相關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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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2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一品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3278)申請廢止前經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6,594,4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65,944,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貳、核准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美元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報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3)日核准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債券型「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美元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該基金),總面額美元3億5千萬元整,保管機構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美元1千萬元。
該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投資所在國之國家或地區之評等等級未達相當於BBB/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該基金投資於在香港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該基金投資於由中國大陸地區、香港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由中國大陸地區、香港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中國大陸地區、香港發行或交易之債券或依彭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涉險國家」為中國大陸地區或香港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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