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案
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且對我國發行人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規範,以增進財務透明度,金管會今(30)日討論通過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修正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重新定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二、 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故配合將財務報告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三、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如將損益表調整為綜合損益表,並調整編製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
四、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
五、 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改採資訊公開方式,不再需報經金管會核准。
六、 採用IFRSs後,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限採成本模式,並依公報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公允價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項目之後續衡量,亦限採成本模式。
七、 新增第六章規範首次採用IFRSs應依IFRS 1「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規定辦理,並針對首次採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選擇增訂相關規範。
八、 配合我國採用IFRSs之時程,訂定施行日期為101年1月1日,暨訂定過渡條款,包括提前適用者應自101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依編製準則編製各期合併財務報告,未提前適用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自102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編製準則,暨未上市、上櫃公司自10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編製準則,但得提前自102年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
又配合編製準則之修正發布,金管會亦將併同發布負債特別股及適用IFRSs之令二則:
一、 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125段規定,於95年1月1日第36號公報生效日前已發行者,無須適用該公報規定,得繼續列為權益,未來採用IFRSs時,金管會將維持上開現行規範,未因實施IFRSs而有變動。
二、 基於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規定,企業於極罕見之情形下(因遵守IFRSs之規定反而導致無法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績效等,以致使用者無法作成經濟決策等情形),而可不依IFRSs之規定辦理,惟因公報中未予明確界定上開情形,且經洽詢學界、會計師界、業界等,國內外實務上亦少見此種案例,另IFRSs亦允許主管機關禁止此種例外可不遵循IFRSs之情形,為避免我國採用IFRSs後發生爭議,爰規範企業不得以上開理由而不遵循編製準則及IFRSs之規定。
另IASB於100年6月23日在網站上公告IASB幕僚報告(Staff Paper),針對金融工具專案(取代現行IAS 39)之IFRS 9生效日提出相關討論議題,建議將IFRS 9之實施日期由2013年1月1日延至2015年1月1日,但得提前適用,並預訂於100年7月20日IASB理事會中討論。金管會本次修正編製準則內容,包括IFRS 9 2009年11月12日發布版本(金融資產),與現行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相較,係將金融資產由5分類(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備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以成本衡量、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減少為2分類(按公允價值衡量、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管會經今(30)日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將維持現行編製準則內容如期發布,惟金管會表示,將持續注意IASB於100年7月及後續有關IFRS 9生效日討論結果,嗣IASB發布IFRS 9生效日如確有延後情形,編製準則該項規定亦將配合調整。
-------------100年度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核准名單
金管會於本(30)日經委員會討論通過本(100)年度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核准名單,計核准6家銀行增設10處分行,3家信合社增設3處分社。
金管會考量目前金融情勢、經濟景氣及各申請機構之經營體質,核定100年度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申請增設分支機構如下:
一、銀行部分:
(一) 核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增設3處分行,其中包括1處設置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之分行。
(二) 核准臺灣土地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各增設2處分行。
(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各增設1處分行。
二、信用合作社部分:核准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各增設1處分社。
金管會本年度開放分支機構之增設,係肯定優質金融機構之表現並落實差異化管理,惟為避免對市場競爭造成衝擊,故採微幅調整方式開放。本年度之審核,對於設置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者,亦有優予核給,以鼓勵金融業者重視城鄉平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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