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積極協助銀行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
為協助銀行順利於2013年依IFRS 編製財務報告,金管會陳主委於本(3)日聽取銀行公會及銀行業者目前推動國際會計準則(IFRS)進度及需協助解決之問題。會中銀行業者表示願配合政府政策積極推動國際會計準則,並就推動過程中所遭遇之問題提出研商。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大部分問題已獲釐清,僅餘部分項目金融資產如何適用IFRS9,及部分銀行員工優惠存款問題尚待處理,金管會並表示,現行會計處理方法只要能符合IFRS之精神,將儘量採用,以減少適用之困難,對於金融業資訊系統調整問題,金管會亦表示可視掌握明確需變動之項目後,再依其作業量規劃調整即可。
金管會表示,將儘速由會計基金會等相關單位從公報精神及符合銀行業經營特性之原則下,研擬妥適解決方案,協助銀行業如期順利導入。
金管會並表示,今日媒體報導IFRS上路銀行放款減少1.8兆,其估計方式與假設條件實際並不存在,因此所報導之情況與事實不符,外界無需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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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附帶決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100年12月31日前捐助成立專責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將邁向另一個全新的里程。
金管會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於研擬過程中,曾召開多次公聽會,廣納消保單位、金融業界、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之意見,經行政院於今年1月6日將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蔡正元委員積極協助推動下,感謝各界及朝野各黨團對本法案之支持,使本法案得經黨團協商凝聚共識,順利完成三讀。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弱勢之金融消費者權益,未來本法施行後,對於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措施將有更周延之規範,包括:金融教育宣導、訂約公平原則、金融服務業之廣告內容真實義務、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金融商品說明與風險告知義務等。對於發生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本法亦提供另一訴訟外之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並具金融專業之爭議處理機制,供金融消費者選擇使用。本法施行後,將更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
金管會並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設置之爭議處理機構,目前已在積極規劃中,預定於今年年底前成立,相關配套之法規命令,於擬訂過程中亦將徵詢業者及消保團體意見,以兼顧業者需求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信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保護措施及新設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下,可建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互相信賴之基礎,減少金融消費爭議之發生,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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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於部分媒體報導買保險需附財力證明之澄清說明
針對近日部分媒體或民眾關切買保險需附財力證明乙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再次說明如后。
依據金管會100年3月28日備查產、壽險公會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3條規定,若被保險人有該條第3項所列5款情形之一,即累計投保金額、累計保費支出或投保情況等達一定條件,保險業始須採行財務核保作業,並非每一投保件均須採財務核保作業,而對於應作財務核保之案件,保險業係瞭解被保險人之收入及有效保單之狀況,惟並未強制規定須取得保戶之收入或財產證明,保險業得依保險金額及個案審核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要求保戶填寫財務資料問卷、提供收入或財產證明,或另採其他財務核保方式。上述事實,金管會前於100年5月9日亦曾發布新聞稿澄清。
為利保險業者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落實執行招攬及核保程序,金管會已責成產、壽險公會研商擬定自律規範檢討修正方向,預期修正後之自律規範內容,除減少並釐清條文適用疑義外,將針對部分險種或特定集體彙繳件排除適用關於招攬及財務核保作業之規定,另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社會經濟地位與其投保狀況顯屬合理、適當者,得免提供收入或財產證明,俾於有效控管道德風險、保障保戶權益之前提下,簡化保戶之投保作業程序。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採取財務核保為保險風險控管之作業程序,其目的在健全招攬核保程序,且有利保障保戶權益及健全保險市場發展,近日將就產、壽險公會會銜函報修正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草案內容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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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新聞稿
新聞稿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陸資)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5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156件;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2件;大陸地區投資人(QDII)完成登記1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5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止,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5件;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55件。
三、全體外資(FINI加FIDI及海外基金)及陸資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100年開盤至100年5月31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24,346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23,916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買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430億元。
(二)100年開盤至100年5月31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993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917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買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76億元。
四、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100年5月31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陸資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708.41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加陸資累積淨匯入:1,707.01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1.4億美元),較100年4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704.02億美元增加約4.39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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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662)申請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21,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10,000,000元,俟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案。
四、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268)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20,000,000元乙案,前因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6月2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核准台新投信申請募集「台新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台新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6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國外地區包括印度次大陸(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及香港、英國、美國、新加坡、澳洲、德國、盧森堡、愛爾蘭。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原則上,投資於印度及由印度企業所發行而於香港、英國、美國、新加坡、澳洲、德國、盧森堡與愛爾蘭等國交易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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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連續假期保險公司服務電話訊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本(100)年端午節有3天連續假期,為加強保戶服務,金管會已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保險公司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專責協助處理保戶緊急突發狀況,並於公會網站揭示服務電話號碼及提供服務方式。
金管會表示,端午節連續假期間,民眾除返鄉過節外,多數利用假期安排國內、國外旅遊。為顧及保戶因旅行交通事故,及連續假外出時間居家安全等保險相關事項之詢問、理賠之申請或保險附加之救援服務(如道路救援、醫療等相關諮詢服務)之需求,業要求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於連續假期間提供之免付費服務電話,應有專人留守服務或提供可處理緊急狀況之聯絡方式。
端午節連續假期間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服務電話一覽表已分別登載於金管會網站http://www.fscey.gov.tw/及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壽險公會)、http://www.nlia.org.tw/(產險公會),保戶可至上述三網站查詢或預先抄錄以備不時之需。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產險-假期免付費電話│壽險-假期免付費電話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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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
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金管會爰配合研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並於100年6月2日(星期四)上午邀請專家學者、政府相關單位、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各工商團體及產業公會、會計師公會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聯會、上市(櫃)公司代表等召開會議,會議過程就財務報告內涵、衡量方式及實務編製作業等相關議題充分交換意見。
本次會議中,有關不動產項目之後續衡量部分,專家學者表示,以往國內金融資產對於公允價值之運用,係採循序漸進方式進行,先採附註揭露,再採評價入帳,故建議不動產項目亦可先採成本模式衡量,並於附註揭露其公允價值,俟市場發展等相關機制成熟後,再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部分業者及會計師代表則建議投資性不動產項目宜由企業自行決定採成本法或公允價值法,並可針對公允價值模式訂定相關強化監理配套措施;至證交所、櫃買中心及投保中心等則表示,依臺灣目前環境條件之成熟度,為避免公允價值之衡量產生偏差,暨損益波動過大誤導投資人,建議於推動IFRSs初期,要求企業對於不動產項目之後續衡量採成本模式。
另首次採用 IFRSs時,不動產項目於轉換日之處理,專家學者表示,若允許企業以轉換日之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開帳,雖可使企業於短期間內資產、淨值增加,惟長期而言,因現金流量並未相對實際增長,將造成資產報酬率下降;業者及會計師代表則仍建議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選擇以資產公允價值或重估價作為轉換日之認定成本,以降低首次適用IFRSs可能產生之衝擊。
經本次會議充分討論,金管會將參酌與會者之建議意見,從監理單位、企業、投資人等角度,整體評估各種方案之利弊分析後,據以研修編製準則相關條文,並循法規修正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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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43,578,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35,78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6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3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5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500,000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經該公司於100年6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生效。
五、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339) 申報發行100年海外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美金3千萬元乙案,核因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100年6月18日屆滿,惟100年6月28日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未將董事監察人改選列入議案,該公司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將未能及時進行改選,查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及第217條第2項規定,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爰該公司未能及時進行改選,恐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及第217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之虞,進而影響公司業務正常經營及股東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貳、各上市公司100年4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參、各上櫃公司100年4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肆、各興櫃公司100年4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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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谷光電科技(股)公司申報發行100年海外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全案予以退回新聞稿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339) 申報發行100年海外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美金3千萬元乙案,核因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100年6月18日屆滿,惟100年6月28日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未將董事監察人改選列入議案,該公司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將未能及時進行改選,查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及第217條第2項規定,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爰該公司未能及時進行改選,恐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及第217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之虞,進而影響公司業務正常經營及股東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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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3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885)申報發行國內100年度第一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0,0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0年5月31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富邦新興亞洲高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富邦新興亞洲高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基金最高募集金額為新臺幣100億元整,基金保管機構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為一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國外之有價證券,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包括東協國家(含馬來西亞、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汶萊、緬甸、柬埔寨、寮國等)、印度、香港、中國、韓國等國家或地區。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
本國銀行100年4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4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3兆8,144億元,較去(99)年底增加新臺幣1,379億元,已達100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2,000億元預期目標之68.96%。
另100年4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6.14%、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50.52%,均較去年底之比率45.39%、50.01%為高;且100年4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84%,較去年底之0.96%減少0.12個百分點,續維持下降趨勢。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附「本國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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