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1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1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富元精密鍍膜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辦理公開發行普通股46,132,83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61,328,300元,暨員工認股權憑證3,582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3,582,000股乙案,本案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該公司於99年12月9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本會指定之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六修正草案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五條、第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九修正草案
參、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業務人員裁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方翔立、鄭光育。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第14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業務人員方翔立於99年8月至10月間有線電線節目之證券投資分析,另方君及業務人員鄭光育於99年8月間推介股票之傳真稿內容,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第14款及證券投資顧問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第14款等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規定處分如
下:
(一)處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並罰鍰90萬元。
(二)命令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業務人員方翔立職務,及停止業務人員鄭光育3個月業務之執行。
肆、處台壽保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壽保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壽保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有分析報告與決定未有合理基礎及根據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台壽保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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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保險黃牛,理賠直接找保險公司才有保障
申請強制車險給付或補償相關程序既簡便又快捷,金管會提醒民眾不管是申請補償金或強制車險的保險金都是不需支付任何費用,所以不要聽信不肖份子的鼓吹,將文件交由代辦人(俗稱黃牛)處理,以免浪費時間及金錢。
通常車主發生車禍時,會心慌慌,這時有保險黃牛找上門,表達可協助辦理理賠;其實,這些保險黃牛係利用車禍的賠案進行歛財,車主的求償權益,將是這些保險黃牛歛財的目標。金管會建議消費大眾,不幸發生車禍時,定下心來最重要;處理車禍理賠事故,可直接找承保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求償權益不會被他人所侵佔,也不會衍生其他的紛爭。千萬不可找保險黃牛協助處理車禍賠案,或聽信他人所言,使強制車險的理賠作業增添困難;因為,保險黃牛介入的目的,是從車險的保險理賠金中抽成謀利。一些不肖的保險黃牛,有時為謀取較多的保險金,其求償的處理過程,可能偽造一些不實的文書;萬一假造文書的事件被發現,車主可能吃上官司的風險。
民眾如對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手續不瞭解時,可隨時電洽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電話0800-221-783)請求協助,該單位將提供迅速的服務及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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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稽核主管座談會」圓滿落幕
金管會檢查局為增進證券商內部稽核功能,並與業者進行雙向溝通,業於本(99)年12月10日邀集證期局、金控證券子公司及上市櫃證券商召開稽核主管座談會,由檢查局就日常辦理證券商檢查所發現,須業者配合辦理事項進行說明,並由業者就證券法規、金融檢查及其他等三方面提出議題討論。本次座談會為檢查局首次舉辦,業者咸認以面對面方式溝通,能有效加強雙方意見交流,且座談內容對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極大助益。
檢查局於會中向與會證券商說明檢查金控證券子公司及上市櫃證券商的相關缺失,以利證券商進行自我檢視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的參考;同時,也藉此機會向證券商宣導近期頒佈修正的重要證券法規,提醒業者注意遵循並檢核內部控制制度的妥適性。
另外,與會證券商於雙向意見交流時,對現行證券法規的適用疑慮、內部稽核訓練及經驗分享、違規事項的議處、陳情函處理原則等方面提出建議,除少數涉法規修正議題尚須進一步研議外,各項議題均於會中獲得充分溝通與解決。
金管會檢查局未來仍將適時舉辦類似座談會,透過面對面溝通,使金融機構更清楚瞭解金融監理重點,有效導正內部控制缺失,以利證券市場發展。
附件:稽核主管座談會簡報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稽核主管座談會簡報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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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10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317)申報發行國內99年度第1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總額新臺幣60億元乙案,本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等情事,該公司業於99年12月8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金衛醫療集團有限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20,000,000股暨原有股東提撥已發行普通股60,000,000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90,000,000單位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附表四草案
參、處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有分析報告與投資決定欠缺合理基礎及依據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肆、處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 裁罰時間:99年12月09日
二、 受裁罰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為行為之負責人葉公亮。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4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富邦證券於98年上半年承作IRS交易以規避發行公司債利率風險,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4款規定,每月至少評估二次。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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