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0-12-21-10-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預告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預告「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2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606,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參、公告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肆、公告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之申請書件格式

伍、處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2836,上市公司)前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望修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未就部分董事及監察人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等詳實記載,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陸、核准元大投信申請募集「元大新興市場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7)日核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組合型「元大新興市場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募足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子基金。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債券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且本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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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為健全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執行或經營業務素質,以及強化相關公會功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已擬具「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預告程序。修正重點如次:
一、課予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之相關資訊,俾供社會大眾檢閱,以落實業者自律及強化公會功能。
二、放寬公司組織者得以變更營業項目方式,申請許可登記經營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
三、定明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公司之公司名稱應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四、增訂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不得將非所僱用之代理人、經紀人或非所屬登錄之保險業務員招攬之保件轉報保險人,及不得聘用未具業務員資格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以強化保險市場招攬紀律。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本次修正內容更臻周延,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該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亦登載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保險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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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民眾應定期檢視經濟保障需求缺口,完整規劃保險保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民眾,應審慎衡量自身需要,定期檢視保險契約是否足夠並適當購買如定期壽險等保障型保險以填補保障需求缺口,一方面可以低保費換取充分之保障,另一方面可確保滿足養育子女或其他資金需求,降低未來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之不確定性。
適逢歲末年終,金管會提醒民眾可審酌自身財務負擔及所得來源情況,趁此時機檢視既有保險保障是否符合需求,依據美國人壽保險協會(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投保指南引述專家建議,若僅依據個人財務狀況,個人擁有之壽險保單死亡保險給付至少應為個人年所得之7至10倍方為適足(惟實際需求仍可能視個人情況而不同)。目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已有保障需求分析及退休需求分析試算軟體供民眾評估自身保障額度是否足夠,另消費者可於各壽險公司及壽險公會網頁所設置保障型保險商品專區查詢各公司提供保障型保險商品類型、購買通路等資訊。如需進一步瞭解特定商品之保單條款內容及簡易費率資料,可再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頁(http://www.tii.org.tw/fcontent/database/insurance/index.asp)之保險資料庫項下查詢,藉由比較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險商品情形及商品內容概況等,以完整規劃其保險保障。
金管會並指出,92年壽險新契約平均保額降至新臺幣(以下同)52萬元,96年底雖回升至99萬元,惟因受整體經濟環境變化及市場需求影響,99年1月至10月壽險新契約平均保額持續下降至65萬元,鑒於定期壽險具商品結構簡單及保費相對便宜之優點,較適合經濟不寬裕卻有較高保障需求或所得有限之社會新鮮人,初期購買定期壽險提供適當保障,俟經濟較寬裕時可再適時依個人規劃增購終身保險、年金保險、儲蓄性保險或投資型保險。為加強向國人宣導定期檢視保險保障額度與及早規劃退休生活之重要性,金管會也於99年第4季在全國北、中、南、東部及離島地區舉辦25場「保障型與年金保險商品」相關知識巡迴講座及透過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及車站燈箱宣導相關觀念。未來亦將持續加強宣導、並適時檢討現行監理誘因,以鼓勵保險業致力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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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已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研擬「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本草案規定重點如下:
一、 訂定發行機構與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符合的條件,及該國外機構應符合的條件。(草案第三、四條)
二、 為健全發行機構之經營,規定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應約定各自對國內持卡人所收取之款項負返還義務,且向國內持卡人所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應留存於國內。發行機構並應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扣除應提列的準備金後,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草案第七條)
三、 明定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之情形。(草案第八條)
四、 規定發行機構應確保其業務章則所載消費者於國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權益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處理程序,符合各該國外使用地區之法律,以維護持卡人權益。(草案第九條)
五、 明定發行機構應要求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國外機構確保電子票證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安全性以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草案第十條)
六、 明定合作之國外機構發生特殊情事時,發行機構應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草案第十一條)
金管會並表示,前開草案訂定發布施行後,符合條件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將可據此申請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俾利我國電子票證的種類更為多元,使用更為便利。該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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