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0-12-02-10-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138)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000,000元乙案,前因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11月30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該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1日
二、受裁罰對象: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煌銘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擬於大陸設立公司及合組建築事業,延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新臺幣24萬元。

參、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顧德證投顧)及其受雇人翁鴻堯(以下稱翁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顧德證投顧99年8月11日由該公司製播、翁員主持之節目「大富翁CLUB」有透過宣稱過去績效等方式作為招攬期貨顧問客戶之廣告行為,顧德證投顧及翁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顧德證投顧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命令顧德證投顧停止翁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肆、處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投資及交易,核有投資分析報告內容矛盾,或未適時更新標的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投資分析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等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伍、核准群益投信申請募集「群益東協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群益東協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國外地區包括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新加坡、柬埔寨、寮國、緬甸、汶萊(以上簡稱東協市場),與後續加入東協市場之國家及地區及大陸地區、香港、印度、韓國、美國、英國、盧森堡。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原則上,投資於前述所列東協市場及後續加入東協市場之國家及地區,以及其企業所發行而於香港、美國、英國及盧森堡交易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國內及外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陸、各上市公司99年10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柒、各上櫃公司99年10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捌、各興櫃公司99年10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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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管會為健全保險業外幣計價傳統保單業務之經營,日前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之研擬,並已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99年11月18日完成預告程序。 依現行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保險業經營之非投資型保單,無論係以新臺幣或外幣收付,其所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均適用同一國外投資上限,現行規定對於經營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外幣收付保險業務)之保險業者而言,易因國外資產配置比例受到限制而影響整體資產負債配置效率,經分析國外投資核定比例計算基礎與保險業外幣收付保險業務發展現況,金管會已完成上開修正條文之研訂,並於今(2)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修正重點如下:明定保險業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於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所定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之最高限額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核算國外投資額度,此一規定對於外幣收付保險業務比重較大之保險業者而言,因可獲得較大國外資產配置彈性,並可隨其業務增長亦可彈性增加國外投資額度,應有助於整體資產負債配置效率之提升。 金管會再次呼籲消費大眾,如有購買外幣保單需求,應向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之保險業者購買外幣保單,以免發生糾紛無法受到國內法律保障之情形;另目前國內市場上銷售之外幣投資型保單及外幣傳統型保單多屬中長期契約,契約存續期間可能短則六年,甚至長達數十年,由於匯率變化難以預測,消費者在購買外幣保單前,宜將保單計價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及經濟變動風險、未來是否確有外幣需求與自身承受匯率風險能力等因素均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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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第15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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