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電台水虧損編列獎金」之回應說明
內容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國營事業每年度經營績效獎金分為「考核獎金」與「績效獎金」兩部分,如果事業年度預算編列為虧損,則不得編列績效獎金預算,本部所屬事業台電、台水兩家公司99、100年度均為虧損預算,主要係配合政府照顧民生之基本政策,水電價格不能充分反映成本所致,故未編列績效獎金預算。
「考核獎金」係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各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成績發給,各事業每年度均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編列考核獎金預算,再視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覈實發給。有關「考核獎金」之編列與發給,係著重於考核國營事業經營成效與督促其業務進步發展,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8條及第29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考核國營事業之整體性經營績效,考核面向包括業務經營、財務管理、生產管理、人力資源運用及國家政策配合等,考核程序包括公司自評、主管部會初核及行政院複核與核定,考核項目、計算公式、評量標準及作業流程均相當客觀嚴謹,本部當依據前述項目嚴謹考核各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成績。
「績效獎金」係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之公式計算,視其盈餘情形核發績效獎金額度。有關國營事業績效獎金之核發,目的在於促進國營事業企業化經營及激勵國營事業人員工作潛能,提高生產力,以發揮整體經營績效,對於營運虧損之事業,除經申算重大政策因素影響金額後可為盈餘之事業,得依公式計算核發獎金外,原則上均不得編列績效獎金預算及發給績效獎金。本部所屬事業台電、台水公司99、100年度編列虧損預算,主要係配合政府穩定國內物價政策,電價、水價未能充足反映成本所致,故對於該2家公司年度工作考成及績效獎金之重大政策因素影響金額,當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之審議委員會予以嚴格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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