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upntoday-2010-2-9-08-taipei financial news-預告「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修正草案

預告「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目前票券金融公司主要負債總額,為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之14倍。為降低票券金融公司經營及流動性風險,並落實以資本適足比率等級區分其得承受之風險限額,金管會研議修訂「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高低,將票券金融公司劃分為三級,訂定不同等級之主要負債總額占淨值倍數上限規定;但票券金融公司如有持股20%以上之健全銀行股東,或為有健全銀行為子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者,其主要負債總額占淨值倍數得再增加2倍。

二、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致主要負債總額不符本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主要負債總額仍適用回復前之規定。

三、本規定修正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主要負債總額占淨值倍數不符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自本規定修正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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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主要負債總說明│主要負債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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