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輕忽地震的危險性,請多加利用政策性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障居家財產安全
99年1月13日海地發生芮氏規模7.0之地震,造成人員與財產重大傷亡與損失,再次證明地震災害之可怕及不可預測性!民國88年921大地震發生後,地震專家發現台灣地區的活動斷層達50多處且遍布各地,因此台灣全島實際上均暴露於地震危險中,金管會特別呼籲,為保障居家財產安全,民眾宜檢視自家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投保情形。凡是民眾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者,因地震或地震引起火災、爆炸、地層下陷、開裂及決口造成房屋倒塌或不堪居住時,經鑑定合乎理賠標準即可依保險金額獲得賠償及臨時住宿費用18萬元。
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自91年4月1日實施以來,大部分民眾仍未主動投保,金管會今後將持續強化教育宣導,灌輸民眾正確風險管理觀念,俾使民眾得於地震災害中獲得基本程度的保障、儘速重建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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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2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3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2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員宋世文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1項與第55條第17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與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期貨公司)有3位業務員於98年9月3日我國期貨市場交易時段,在該公司營業處所使用無線網卡與外部網路連結,另有21位業務員出具之「個人筆記型電腦使用申請表」均未經該公司總經理簽名或蓋章,該公司未落實執行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行動通訊設備控管之規定。次查宋世文於98年2月2日在國票期貨公司任職後,曾於98年2月至9月間利用其父母名義在國票期貨公司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且於98年3月25日登錄為國票期貨公司之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前,另於98年2月至3月間在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進行委託買賣。上開各行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對國票期貨公司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員宋世文2個月業務之執行。
參、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2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前業務人員吳孟容。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前業務人員吳孟容有挪用及代客戶保管款項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宜蘭分公司前業務人員吳孟容6個月業務之執行。
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案
一、裁罰時間:99年2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邱創堓(以下稱邱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邱員於98年7月3日及9日向客戶提供建議買賣訊息,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禁止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行為,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兆豐證券停止邱員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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