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upntoday-2010-2-9-06-taipei financial news-15歲以下未成年人可向保險公司投保不含身故給付

15歲以下未成年人可向保險公司投保不含身故給付


為道德危險防阻考量,自2月3日起,新修正之保險法第107條及同法第135條雖限制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險)商品,15歲以前購買之保險商品不能含有身故給付,惟消費者仍可透過購買提供殘廢或傷害醫療保障之傷害保險、旅行平安險或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等保險商品,以作為相關風險之保障。

據產、壽險公會統計,已至少有9家人壽保險公司及2家產物保險公司已完成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及旅行平安險等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或變更,並已於新法生效後陸續開始銷售,近日內亦將再有數家壽險及產險公司陸續推出,以繼續提供未滿15歲未成年人意外殘廢及意外醫療給付之保險保障,其他保險公司亦將於短時間內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與調整。

民眾如有相關商品購買資訊之詢問事宜,可逕洽各保險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聯絡電話:(02)2507-1566分機125)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聯絡電話:(02)2561-2144分機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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