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8日 星期一

upntoday-2010-2-8-16-taipei financial news-管會表示目前已有數家保險公司可提供15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管會表示目前已有數家保險公司可提供15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適用範圍亦包含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業者需配合法令調整商品架構因應,依現行商品送審相關規範,此種保險商品係採備查方式送審,保險公司可於銷售後15工作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據產、壽險公會統計,已有至少5家人壽保險公司及1家產物保險公司已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或變更並已開始銷售,近日內亦將有數家壽險及產險公司陸續銷售,以繼續提供未滿15歲未成年人旅行期間意外殘廢及醫療給付之保險保障,其他保險公司亦可於短時間內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與調整。

金管會另表示,新法公布生效前已投保之有效契約,無須適用新法;其他法律(含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明確授權明定需投保之保險(如學生平安保險等)亦均不會受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影響。

另由於責任保險並不準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因此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爰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市面上銷售之責任保險種類甚多,一般均提供死亡、殘廢及財產損失之賠償責任,因此消費者於進入特定場所消費或參加各項活動時,可詢問業者或主辦單位,是否已購買相關之責任保險,以保障自身權益。例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區及民宿經營者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另其他未被要求強制投保之業者或主辦單位,亦應就本身風險投保責任保險,以轉移應負之法律責任,產險公司目前可提供相關責任保險。惟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理賠基礎,與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投保目的及性質有別。

民眾如有相關商品購買資訊之詢問事宜,可逕洽各保險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聯絡電話:(02)2507-1566分機125)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聯絡電話:(02)2561-2144分機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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