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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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娼不罰嫖違憲 北縣府將訂定管理規則因應

【北縣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拘留或罰鍰之規定,98年11月6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違憲,為落實大法官會議解釋精神,自即日起本府警察局將依該解釋意旨妥處。


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長期以來遭婦女團體疵議係「罰娼不罰嫖」,對處於經濟弱勢之女性無異雪上加霜且甚有不平之鳴。按本次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縱有其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惟性交易係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他方共同完成,該法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他方,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又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為管制處罰,使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女性之處境更為不利,認該規定與該法立法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憲已臻明確,本府對該解釋綜觀法理與實際社會生活層面及管理規範需求,殊表贊同,近日將由本府法制局與警察局等相關業務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研訂管理規範,以落實首揭大法官會議解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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