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張平沼君及陳淑珠君所任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乙案
一、 裁罰時間:98年11月19日(本會第278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張平沼君及陳淑珠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第1項第14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張平沼君及陳淑珠君擔任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渠2人因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背信罪嫌,於98年10月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核已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解任張平沼君及陳淑珠君所任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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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託買賣股票期貨契約提撥保護基金金額案
為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股票期貨契約」,期貨商受託買賣「股票期貨契約」,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提撥保護基金金額,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提撥新臺幣0.22元。前開規定業於本日(98年11月19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於近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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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1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1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洲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3517)申報合併旭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16,46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64,600,000元乙案,核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11月2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8年11月18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參、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李以勒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運達投顧)業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經查其受雇人李以勒98年5月27日盤後於華人商業台運達投顧製播之「股市利樂」節目中,屢次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風險,並於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運達投顧核有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3款及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李以勒核有違反同規則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運達投顧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受雇人李以勒3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肆、處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邰港公司)負責人方祖熙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及第178條第1項第3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邰港公司未依本會98年9月10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47251號函及98年9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50172號函規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重編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含合併報表),且未依98年9月25日證期(審)字第0980052155號函及98年10月19日證期(審)字第0980056339號函規定期限,就負責人等起訴案是否影響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之允當性提出說明。受處分人為邰港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及第17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邰港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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