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upntoday-2009-11-17-04-taipei financial news-有關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金管會發函請其配合股東辦理召集股東臨時會事宜,恐有違法之疑慮

有關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金管會發函請其配合股東辦理召集股東臨時會事宜,恐有違法之疑慮」乙事,金管會立場說明

針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1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關於「本會98年10月13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55361號函,要求該公司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暨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等規定,配合股東富立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世光先生)、檀兆麟先生辦理召集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恐有違法疑慮」,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於98年10月8日以經商授字第09801233790號函許可股東富立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世光先生)、檀兆麟先生召集股東臨時會,金管會爰依據經濟部許可函,於98年10月13日以金管證交字第0980055361號函請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辦理,自屬於法有據。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金管會有違法之疑慮,與事實不符。

二、金管會表示,該會對公司股東會召集相關程序均秉持依法行政及公平立場,而公司亦應按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全體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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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研擬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等2項法規乙案

近年公開收購案件,隨著國際併購潮流趨勢,管理階層收購(MBO)等案件有逐漸增加情形,為維護股東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研擬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等2項法規,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6條條文:

(一)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係指已依本法辦理或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公司已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未補辦公開發行之私募有價證券不得為公開收購之標的。

(二)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股東如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涉及得參與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者,該投資行為不得與應賣行為有任何關聯,始符合同一收購條件規定。

(三)參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明訂受委任機構應具備辦理股務事務之資格。

(四)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則不得逾二家,以及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五)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成就之條件應包括取得核准或已生效;另增列應賣人於條件成就後例外得撤銷應賣情形。

二、「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6條、第8條、第11條修正草案,共修正3條條文:

(一)配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增列應賣人於條件成就後例外得撤銷應賣情形等規範。

(二)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應記載事項,增列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股東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

前揭二項法規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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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為配合銀行法於97年12月30日修正,研訂「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即日起進行預告程序,將在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有關一定比率、等級之劃分及審核等授權規定,將現行「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名稱修正為「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二、明定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即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同時明定以資本適足率百分之八、百分之六及百分之二為劃分信用合作社資本等級之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三、 配合銀行法增訂資本等級之劃分標準,且主管機關對資本不足以下等級之信用合作社,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爰明定主管機關應對信用合作社申報之資本適足率等相關資料,審核其資本等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四、 因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其中已就資本不足以下等級之信用合作社,明定主管機關應對該等信用合作社採行相關之限制措施,且其範圍已涵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金管會表示,有關前揭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刊登於銀行局網站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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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1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1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3386)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605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605,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因該公司申報書件不完備,於98年11月16日自行完成補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98年11月16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1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許豐揚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第1季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揭露,因採購合約取消,將他公司尚未返還之預付購料款項計42,500仟元列為資金融通,惟該公司未列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98年3月迄今各月公司資金貸放餘額及資金貸與明細表中,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1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其投資分析報告欠確實、投資決策流程倒置或投資決定書之指示價格有逾越投資分析報告所建議價格等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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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預計98.11.17生效案件│98.11.16不繼續公開發行公司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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