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upntoday-2009-11-30-02-taipei news-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燈具商品檢測結果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燈具商品檢測結果
內容 燈具為日常生活及工作必備的電器用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保障消費者使用燈具的安全,自90年7月1日起已將一般室內照明燈具列入強制檢驗範圍,近期並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市場隨機購買10件不同型號燈具,經測試結果有3件不符合檢驗規定,不符合項目有標示檢查及構造檢查,其中2件未取得驗證登錄證書或檢驗合格證,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予以處分並限期回收,另標示檢查不符合部分,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以罰鍰並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燈具已列屬應施檢驗範圍,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產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進口或出廠陳列銷售。本次市售燈具檢測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國際電工標準IEC60598-2-1「燈具個別標準」規定,選定其中「標示檢查」、「構造檢查」、「溫升試驗」、「絕緣阻抗」、「耐電壓測試」及「比對重要零組件」等重點項目進行檢測,共有3件不符合規定,其中該3件「標示檢查」皆不符合,主要係本體未標示商品規格或接地符號;該3件中「構造檢查」不符合者計1件,其係I類構造(接地型)之燈具,然卻無接地端子。
消基會及標準檢驗局特別呼籲消費者選購及使用燈具,應注意是否黏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如對該項商品是否經過檢驗合格有疑問時,可逕洽該局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7-123)。消費者使用時並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檢視燈具包裝上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2.為確保裝設安全,請找合格施工業者安裝燈具;施工前應先確認電源電壓為110V或220V後,並購置合適之燈具,關閉電源後再進行安裝作業。
3.檢視購買之燈具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詳細閱讀該說明書,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並特別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及使用注意事項。
4.燈具清潔保養時,切記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書所提醒之注意事項,先關閉電源,以避免觸電危險。
5.定期檢視燈具,一旦有故障、線路損壞或發生過熱等異常現象,應即關閉電源停止使用,並通知指定之維修站維修或更換,切勿自行拆解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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