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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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80016158號
主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三、旨揭規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hy712@sfb.gov.tw)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一組。(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三)電話:(02)27747120。(四)傳真:(02)87734165。(五)電子郵件:chy712@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經濟部、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林委員國全、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葉委員銀華、蔡委員宗榮、劉委員啟群、國會連絡組(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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