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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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投資人及交易人保護並發揮保護機構功能,金管會於96年11月研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97年5月6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今日通過上開修正條文。金管會對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之支持表示感謝。本次修正9條,新增4條條文,修正重點及預計通過後之效益說明如下:一、修正重點(一)保護機構得有股東代表訴訟權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保護機構辦理業務,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股東持股比例相關規定等限制,以督促公司管理階層善盡忠實注意義務。(二)小額爭議事件之擬制調處:強化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之處理,對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調處委員得提出調處方案,並訂定擬制調處機制,以落實小額爭議之有效處理,並紓解訟源。(三)減輕保護機構之團體訴訟費用負擔:保護機構之團體訴訟裁判費徵收之標準,調整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3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繳裁判費,另相關執行程序所需費用亦有暫免繳之適用,以減輕保護機構負擔。二、預計通過後之效益:對於遏阻經營階層掏空、解決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發揮調處功能,以及減輕保護機構提起相關訴訟費用負擔等,具有正面意義,將使處於市場上相對弱勢地位之投資人及交易人,獲得進一步保障,並提昇投資人保護與健全證券及期貨市場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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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3608)申請撤回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8,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其撤回在案。
貳、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案
一、裁罰時間:98年4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張誌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第1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及其受雇人張誌君97年7月1日至4日於正聲廣播電台調頻網製播「趨勢贏家」節目,有「對不特定人提供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或交易策略之建議」、「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及「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分析之同時,有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處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命令其停止受雇人張誌君2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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