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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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升廉政及企業誠信行動方案」之說明

鑒於全球金融海嘯後,更加反映出廉政及企業誠信之重要性,過去金管會對於強化公部門之廉政及私部門企業之誠信,已規劃有長期推動機制,為進一步全面提升金融市場廉政及企業誠信,金管會擬具「提升廉政及企業誠信行動方案」、成立行動小組,及擬具具體作法,俾相關措施得以落實執行。
本方案之對象範圍,除公務部門外,為全面提升清廉風氣,實施範圍亦涵蓋金管會主管之周邊單位、金融事業、上市(櫃)公司。金管會表示行動方案除重申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應遵守廉政倫理之行為規範進行宣導並考核遵循情形,及對週邊單位亦有類似機制外,對於金融業、上市(櫃)公司所涉金融市場不法案件之查處,如發現涉及刑事案件者,除依現有機制檢具相關事證洽駐會檢察官討論後移送檢調單位外,必要時由金管會提供專業協助,俾利儘速釐清案情,待事證明確後即為行政處分,如未涉及刑事案件,均將儘速依行政程序進行處理,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本行動方案未來推動重點在於提升金融市場廉政風氣、強化企業誠信,主要具體作法如次:
一、 制度面:
(一) 強化並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對金融業、上市(櫃)公司加強宣導公司治理及企業倫理觀念。
(二) 提供上市(櫃)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參考範例。
(三) 輔導、獎勵企業建立倫理規範,包括設立審計委員會、檢討董監酬勞揭露制度、強化董事會、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職能。
(四) 推動公司治理評量及認證機制,提供誘因鼓勵上市(櫃)公司接受獨立機構評量。
(五) 修正金融服務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訂執行投資時,宜考量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等。
(六) 依「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要求銀行應遵循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如得知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應不予接受或斷絶業務往來關係。
(七) 於「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查察官起訴者,應於年報揭露其違法情形。另將重大證券犯罪起訴及判決情形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二、 監理面:
(一) 賡續受理不法案件之舉發,鼓勵員工與民眾踴躍檢舉不法。
(二) 與法務部成立「處理金融不法案件工作協調聯繫會報」,作為二部會對金融不法案件移送、調查、偵辦等相關事宜之定期性聯繫溝通管道。
(三) 加強落實以風險為導向之金融檢查制度。
(四) 定期對各業別金融機構稽核工作辦理考核,並適時研修內部稽核工作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以強化業者自律功能。
(五) 建置因舞弊受行政處分或法院判決之金融機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之通報系統;
(六) 對金融業所涉重大弊案,將儘速處理,並適時提出檢討報告及制度上之改進方案。
(七) 加強與跨國企業經理人及國際重要機構派駐人員溝通,改善妨礙競爭力因素,並提倡企業誠信與公司治理。
(八) 要求各金融機構遵守洗錢防制法律規定,尤其在選舉等重大事件前,尤應加強落實執行大額通貨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工作,並配合檢調單位所需調閱查察賄選相關資料及清查賄選資金流。
(九) 定期邀請本國銀行總經理召開業務聯繫會議,以檢討相關事宜。
(十) 強化金融機構有控制權人之審核及納入最終受益人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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