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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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8年5月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相關措施

依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或符合第3條第2項資格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得於每年5月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金管會考量國內經濟及金融情形,現階段採微幅調整方式開放,至於個別機構之核准家數,將視個別機構之財務業務健全性、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能力、公益及服務貢獻度、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核定;另為落實行政院「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金管會在本年度審核時,將考量申請金融機構之放款成長情形,以鼓勵銀行執行挺企業之相關政策措施。
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或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條件者(附表1),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所稱之「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係指97年5月1日至98年4月30日止,協助政府接管、經營管理或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者。另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申請家數得增加一處,所稱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係指設置分支機構之地點位於金融服務欠缺之地區鄉鎮,為97年12月底每10萬人平均擁有本國銀行分行及信合社分社家數低於4處地區之鄉鎮(附表2)。
金管會表示針對目前金融機構未設營業據點之鄉鎮,金管會於年度審查時,將優先核給,以持續鼓勵金融機構至偏遠地區服務,促進城鄉平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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