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5-33-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之通知」的認識
保險公司對於「續保通知」之義務,乃源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因此,若保險公司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而「重新投保通知」乃源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且該項通知應載明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
「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期間接續的起迄時間不相同,「續保通知」後之保險期間與前一年度之保險期間是銜接的,而「重新投保通知」之保險期間與前一年度之保險期間是不銜接的。舉例來說,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接到續保通知後即辦理續保時,則其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與原保險契約的期間是接續的(例如原保險期間為99.01.01-100.01.01,接續的保險期間為100.01.01-101.01.01);倘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則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但此時要保人重新投保後的保險期間是不會和原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接續,接續前例如100.01.01前要保人未續保,保險公司於100.01.15寄發重新投保通知,要保人於100.02.20才投保時,其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為100.02.20-101.02.20,以避免有追溯投保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若要保人在100.01.02-100.02.19這期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因此,要保人於接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時,記得要趕快辦理續保,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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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44)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及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該公司於100年4月28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生效。

貳、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5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玉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於2010年2月將資金貸與他人新臺幣1千萬元,事後始提報2010年3月30日董事會核備,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5月2日
二、受裁罰對象: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金如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並命令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執行業務1個月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5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受僱人鄭瑞宗、詹文源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第5款、第13條第4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15條之1第1項及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接受客戶委任時未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查核作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之錄影(音)之保存、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業務人員到職後未依規定申報本人、利害關係人帳戶持有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料、提供予客戶之傳真稿,所載投資建議內容與事實不符、員工未向同業公會登錄即執行業務與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等職務及經理人報酬未提董事會討論等多項缺失,核已違反前開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處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業務人員鄭瑞宗、詹文源執行業務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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