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人徵求股東會委託書應確實依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100年度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股東會陸續召開,本(100)年度1,624家上市櫃(含興櫃)公司中,計有731家將進行董事監察人改選;委託書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等,於辦理委託書徵求過程,應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不得有價購委託書之情事。另依同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3日前,將委託書徵求資料表等文件送達公司後,始得為廣告、信函、電話、拜訪及詢問等方式之委託書徵求行為,故徵求人非於前揭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徵求行為。前揭違規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違反規定徵得之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外,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罰鍰24萬至240萬元,並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迄改善為止。
此外,為落實股東會委託書管理並查核委託書使用情形,金管會已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委託書徵求期間加強對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委託書徵求事務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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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揆聽取金管會「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推動辦理情形」報告
行政院長吳敦義今(19)日在行政院院會聽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推動辦理情形」報告案後表示,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主動規劃推動因應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對於提升國人老年經濟安全及醫療照護保障,有相當助益,請金管會賡續積極推動,並請各相關部會全力配合辦理,引導民間力量與政府社會安全政策互補,讓整體社會安全體系充分發揮保障家庭、安定社會之功能。
金管會指出,自94年7月起即致力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並加強執行「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施政計畫。配合上述政策,金管會除實施保險商品送審獎勵措施外,並引進國外行之有年之外幣傳統型保單、附保證給付投資型保單、優體保單及弱體保單等新型態保險商品,對滿足民眾多元化投保需求有相當助益。每年並舉辦全國性之宣導活動,97年至99年間於全國北、中、南、東部及離島地區共舉辦67場宣導活動,同時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保險業者透過業務制度面及教育宣導面配合。
金管會表示,配合內政部「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及「人口政策白皮書」,除積極宣導推展年金保險及長期看護保險等可因應高齡化社會發展之保險商品,並鼓勵保險業積極研發該等商品,俾滿足國人對老年經濟安全與醫療照護之需求。未來將賡續依「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施政計畫並配合相關部會高齡化因應方案,引導業者開發各類因應高齡化社會照顧、安養需求之保險商品,並加強宣導,以提醒國人適足保險保障與提早規劃退休生活之重要,協助建構更為完善之社會安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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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1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409)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6441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30億元及100年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367號函准予延長募集期間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四、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268)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20,000,000元乙案,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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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1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1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嘉彰股份有限公司(4942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3,990千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39,900千元乙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等情事,該公司業於100年5月16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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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於報載小額信貸手續費改固定收費之說明
為避免部分銀行以「零利率」促銷信用貸款,卻變相收取高額手續費,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金管會於100年1月13日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辦理消費性貸款,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收取,並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 手續費之性質應屬一次性發生之作業成本,與資金成本或借款金額無涉,銀行如按貸款金額收取一定比率之費用,隱含資金成本,容易造成消費者之誤解,爰銀行收取相關手續費,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且同商品不得因貸款金額或貸款人不同而收取不同之手續費。
二、 銀行應確實依「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辦理,且不得以零利率作為行銷手段。
三、 銀行應於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中載明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以利客戶清楚明瞭其貸款實際負擔成本。
金管會表示,前揭規定於100年8月1日起實施,並澄清不應有手續費從「萬元」起跳之情事,各銀行應評估實際作業成本訂定符合前揭規定之手續費,並於契約中揭露貸款時個別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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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銀行房貸風險管理之說明
針對媒體報導:銀行因金管會於100年4月21日界定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權數,爰提高「非自用住宅放款」之貸款利率,以及民眾向銀行辦理理財型房貸與房屋修繕,均應列入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限額控管一事,金管會表示,上開界定風險權數規定係為加強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管理所採行之措施,並未規範銀行之貸款成數或貸款利率。至於督促銀行依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則係屬提醒銀行確實控管風險,以避免銀行對於建築放款過度擴張,該等規範均不影響銀行正常授信業務。
一、金管會表示,100年4月21日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中,有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權數,係為避免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過度集中,確保銀行持有適足資本以支應其業務經營之風險。爰明訂自用住宅貸款得適用45%或LTV法(35%及75%)風險權數,至於銀行自本(100)年4月21日起新承作之「非自用住宅貸款」,則應適用較高之風險權數(100%)。該項規定並未規範銀行貸款利率或貸款成數,故銀行在與客戶議訂購屋貸款契約時,仍應綜合考量借款人之還款能力及債權保障等因素,訂定貸款之相關條件。
二、現行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銀行辦理購置及興建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30%),係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不動產有關放款,屬資產負債配置及集中度管理,該規定並不影響民眾個案房貸申貸之權益。若民眾借款實際用途與申請時有不符合之情形,如原為週轉金或修繕貸款,經銀行查證後,其資金用途實為購屋貸款,銀行自應改列為購屋貸款,以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如民眾借款實際用途係屬修繕貸款,不會列入銀行法第72條之2法定限額範圍。
另金管會提醒銀行行使貸款契約加速條款,應注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五(三)第8點規定,有關契約中約定實際資金用途與業者核定資金用途不符,可作為加速債務期限到期之約定。業者於執行時,亦應注意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程序,明示加速期限之效果,讓客戶充分瞭解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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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1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卡姆丹克太陽能系統集團有限公司申請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億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1億單位,俟臺灣存託憑證承銷完畢達到股權分散標準後,同意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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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1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創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乙案,該公司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情事,業於100年5月1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科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337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3,362,795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33,627,95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及申報書件不完備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五、百徽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 證券代號6259)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6,90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6,9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該公司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業於100年5月10日自行完成補正相關書件,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紅心辣椒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16,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65,0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七、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339) 申報發行100年海外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美金3千萬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本次募資計畫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八、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534,上市公司)申報國內第3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80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於100年5月13日向本會自行補正相關書件,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若無重大異常情事,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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