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8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5-28-4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預防颱風及降雨之影響,金管會促保險業加強保戶服務
中央氣象局已於今(27)日發布桑達強烈颱風海上颱風警報,及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大雨特報。為因應颱風及降雨可能造成的損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會員公司主動瞭解,如有災情,並應積極協助民眾辦理理賠相關事宜。
就人身保險而言,民眾如因颱風所致之死亡或傷害,可檢視自身保險狀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就財產保險而言,民眾投保之保單如有包含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損失者(如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保險」、「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附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營造綜合保險、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等),可依契約約定向保險公司請求賠付。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民眾應審視自身投保狀況並預防豪雨災損,亦將督促各保險公司儘速配合辦理理賠;民眾如對於理賠事項仍有疑義,於各公司及產、壽險公會網站均已公告免付費服務專線,民眾可多加利用。(產險公會網址:http://www.nlia.org.tw;壽險公會網址:http://www.lia-ro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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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2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1715,上市公司)申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000,000,000元乙案,因原檢附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5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情事,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興業銅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10,000,000至130,000,000股申請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55,000,000至65,000,000單位,俟臺灣存託憑證承銷完畢達到股權分散標準後,同意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乙案。
五、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42)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32,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325,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自即日(100年5月26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六、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8419)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7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35843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7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7,5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貳、釋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移轉私募有價證券之疑義

參、元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姜光宇、陳東宏違反證券投資顧問法令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5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姜光宇、陳東宏。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副理姜光宇有買賣該公司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且未申報,違反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二)研究員陳東宏於執行職務前,未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另有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且與該公司推介股票相同,違反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及第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元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姜光宇及陳東宏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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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開放OBU辦理人民幣業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支機構之業務發展空間,已就擴大開放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事宜,先洽詢中央銀行意見,並於本(100)5月26日第356次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有關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管理規範將於近日內會銜中央銀行陳報行政院,奉 行政院核可後,金管會將會正式發函予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
金管會表示,未來OBU及海外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人民幣業務,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有關人民幣業務之往來對象及範圍,OBU部分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海外分支機構部分則依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辦理。惟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從事人民幣業務往來,其範圍仍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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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4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0兆4,748億元,較上月底增加188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1,103億元,較上月底的1,131億元,減少28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54%,較上月底的0.55%,降低0.01個百分點。
37家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皆低於2%。另100年4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176.40%,較上月底的172.35%,增加4.05個百分點。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附件一:本國銀行逾放占總放款比率-100.4│附件二: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放比率100.4│附件三: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表-100.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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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玉山銀行合併竹南信合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於本(26)日決議,同意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玉山銀行)合併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以下稱竹南信合社)。合併後存續主體為玉山銀行,合併基準日預定為100年7月9日。
金管會表示,玉山銀行於100年3月31日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通過該行以合併方式概括承受竹南信合社資產、負債及營業;竹南信合社亦於同日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本合併案。玉山銀行及竹南信合社嗣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合併。
玉山銀行在國內現有122個營業據點,該行概括承受竹南信合社後,將增加10處營業據點,合併後營業據點總數為132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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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釋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新聞稿
2011/05/27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原則上除持有該私募有價證券滿3年及其他所定特定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金管會考量企業因經營策略及發展之實務需求,有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子公司並移轉原取得私募有價證券予該子公司之必要,爰依上開條文第1項第6款授權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將原取得私募之有價證券移轉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惟為避免持有私募有價證券之持有人,透過分割方式來規避上開條文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並保障股東權益,其移轉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割新設子公司之主要營運業務與該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公司之主要營運業務具有關聯性,且該私募有價證券為分割新設子公司所必要之營運資產。
二、分割新設子公司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辦理,其適用前揭條文所稱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係指原交付公開發行公司之日。
三、公開發行公司於前開私募有價證券限制轉讓期間對該分割新設子公司持股應維持百分之百。但該分割新設子公司因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辦理發行新股而保留供員工承購,或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且公開發行公司對該分割新設子公司之持股維持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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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茂矽電子(2342)股份有限公司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案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42)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32,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325,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自即日(100年5月26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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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2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6606)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5月23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0年5月23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4156)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5,000,000元乙案,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該公司於100年5月2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生效。
五、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8419,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撤回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5,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其撤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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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2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480,477,086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804,770,86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貳、核准合庫巴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合庫巴黎台灣領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4)日核准合庫巴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合庫巴黎台灣領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45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0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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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及100年第1季上市櫃公司海外及大陸投資情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依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彙總統計上市、上櫃公司99年度及100年第1季大陸投資及海外投資情形如下:
一、大陸投資
(一)赴大陸投資公司家數:截至99年底止,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家數合計995家,較98年底增加54家;截至100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家數合計995家。
(二)累計投資金額:截至99年底止,上市櫃公司累計赴大陸投資金額合計匯出新臺幣(以下同)11,120億元,較98年底增加1,797億元,上市、上櫃公司分別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電子零組件業投資金額最大;截至100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累計赴大陸投資金額合計匯出11,325億元,較99年第1季底增加1,526億元,上市、上櫃公司分別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電子零組件業投資金額最大。
(三)投資收益:99年度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收益合計1,945億元,較98年度增加獲利446億元,上市、上櫃公司分別以其他電子業、光電業獲利較佳;100年第1季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收益合計399億元,較99年第1季增加獲利47億元,上市、上櫃公司分別以其他電子業、光電業獲利較佳。
(四)投資收益累計匯回金額:截至99年底止,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收益累計匯回金額合計984億元,較98年底增加99億元,上市櫃公司均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匯回金額較大;截至100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收益累計匯回金額合計1,009億元,較99年底增加25億元,上市櫃公司均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匯回金額較大。

二、海外投資(不含大陸投資)
(一)赴海外投資公司家數:截至99年底止,上市櫃公司赴海外投資家數合計1,056家,較98年底增加45家;截至100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赴海外投資家數合計1,062家,較99年底增加6家。
(二)累計投資金額:截至99年底止,上市櫃公司累計投資海外金額合計21,291億元,較98年底增加2,076億元,上市、上櫃公司分別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金融業投資金額較大;截至100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累計投資海外金額合計21,845億元,較99年第1季底增加3,061億元,上市、上櫃公司分別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電子零組件業投資金額較大。投資地區集中在維京群島、薩摩亞、美國、香港、開曼群島等地。
(三)投資收益:99年度上市櫃公司投資海外收益合計3,607億元,較98年度增加獲利1,612億元,上市、上櫃公司分別以半導體業、電子零組件業獲利較佳;100第1季上市櫃公司投資海外收益合計805億元,較99年第1季增加獲利71億元,上市、上櫃公司分別以半導體業、光電業獲利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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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保戶辦理保險單借款應注意事項
時值5月報稅繳稅季節,部分保險業者以隨借隨還,利息按天數計算,不必設定還款期限等訴求,吸引保戶利用保險單借款籌措短期資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保戶,保險單借款雖為資金周轉管道之一,惟仍應於申請前充分了解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保戶申請保險單借款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借款利率:由於保險單借款利率係由各公司衡酌營運成本訂定,故各保險公司之借款利率不一,消費者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有關「各壽險公司保單借款利率一覽表」瀏覽比較。
(二)保險單借款可能影響契約效力:依保險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但保險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天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期間,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三)理賠金額將扣除借款本息:若被保險人不幸於借款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就應給付之保險金中先扣除尚未清償之本息後再給付予受益人,即保障金額會相對減少。
金管會指出,保險單借款雖具有隨借隨還之便利性,但保戶於申請前仍應了解上述應注意事項,並詳細閱讀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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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2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HISAKA Holdings Ltd.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暨原有股東提撥已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60,000千單位,每單位表彰1股普通股,每單位發行價格暫定為11元,總額新臺幣660,000千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5月20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5項規定,自100年5月20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核准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保德信亞洲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3)日核准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債券型「保德信亞洲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50億元整,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1)中華民國有價證券;(2)外國有價證券,包括美洲、歐洲、亞洲、非洲、大洋洲及百慕達群島等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以及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後,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亞洲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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