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1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變更本次募資計畫,業於99年12月10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99年12月 10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98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700千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7,000千元乙案,本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等情事,該公司業於99年12月13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
立法院三讀通過「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於99年8月31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後,業經立法院於本(99)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擴大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至外幣存款及存款利息。
金管會表示,因應100年1月1日起回歸正常存款保險機制,為提升存款人對存款限額保障之信心,該會已與財政部、中央銀行會銜發布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100年1月1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使受保障存戶之戶數比率提高至98.6%;並調高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存款保險費率,以加速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累積,強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能力。此外,擬具「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存款保險保障範疇。
金管會並表示,本次修正存款保險條例除係因應100年起回歸限額保險機制外,亦符合金融發展需要,且與美、英等主要國家之立法例一致。在外幣存款方面,考量目前民眾持有外幣存款已是常見之經濟活動,爰外幣存款納入存款保險保障,可擴大對國人之保障,並可提升外幣存款之穩定性;至存款利息方面,考量存款利息亦係存款人對金融機構可行使之債權,爰應與存款本金一併受到存款保險保障,故增訂最高保額保障範圍包括利息在內。
--------------------------------------------------------------------------------
金管會將強化信託業從業人員資格與登錄
金融機構提供客戶金融商品投資服務,大多以信託方式辦理,而過去部分信託業受託投資人員之行為曾引發爭議,為避免業務人員或主管人員於辦理金融商品投資服務有不當行為或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情事,增加信託業之經營風險,金管會擬於「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簡稱本準則),增訂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若因違反相關行為規範且有具體事證證明致客戶發生重大損失,而受信託業予以暫停執行職務或撤銷登錄之處置者,該等人員於受處置期間,因不符本準則之資格,即不得以信託方式為客戶辦理金融商品投資服務。藉以強化對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不當行為之管理,俾落實客戶權益之保障並降低信託業之經營風險。
本準則將進行預告,修正條文說明如下:
一、 增訂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無因違反相關行為規範,致客戶發生重大損失,且有具體事證證明該人員之行為與客戶之損失具相當之因果關係,而受信託業於最近三年內予以撤銷登錄或予以停止執行職務處置期間尚未結束之情事。(修正草案第16條之1)
二、 增訂信託業從業人員因違反相關行為規範而遭撤銷登錄處置或停止執行職務處置累計滿二年應撤銷登錄者,信託公會自撤銷登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錄。(修正草案第17條)
三、 施行緩衝期:考量信託公會須配合訂定相關授權規範,以及電腦登錄系統待規劃、設計與修正等,本修正草案自發布日後6個月施行。(修正草案第22條)
金管會提醒信託業從業人員,應避免有相關不當之行為致影響客戶權益,以共同維護信託業產業之信譽,讓信託業成為客戶終生信賴的理財夥伴。
檢附本準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連結:
----------------------------------------------------------------------------------
預告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為提升期貨商資金運用效率並與國際會計準則規範一致,爰檢討期貨商提列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之必要性及確保期貨商取得被投資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該期貨商之最大利益,金管會爰研議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基於現行法令已規定期貨商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一定比例之特別盈餘公積,應可用於彌補其因業務經營所發生之相關產業風險損失,且依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之規定,其尚須對帳上之金融資產為定期評價,故應無必要再另行要求其提列前揭損失準備,爰擬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二、 增訂期貨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被投資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該期貨商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ㄧ)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期貨商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連結:
--------------------------------------------------------------------------------
預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為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並與國際會計準則規範一致,及為配合行政區域名稱變動,金管會爰檢討證券商提列相關損失準備之必要性,並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基於現行法令已規定證券商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10%之法定盈餘公積及20%之特別盈餘公積,應可用於彌補其因業務經營所發生之相關產業風險損失,且依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之規定,其尚須對帳上之金融資產為定期評價,故應無必要再另行要求其提列違約損失準備及買賣損失準備,爰擬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之三)
二、 另為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行政區域名稱變動,爰將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臺北市、縣」修正為「臺北市、新北市」。(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預告-條文對照表
相關連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