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3310) 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10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四、金衛醫療集團有限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20,000,000股暨原有股東提撥已發行普通股60,000,000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90,000,000單位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12月1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5項規定,自99年12月1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6日
二、受裁罰對象: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蘇克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起修改委託加工合約增列補貼閒置產能條款,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前揭委託加工合約之修訂未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昌期貨)及其受雇人羅志宏(下稱羅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羅員以其部落格連結其他部落格之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期貨交易建議買賣訊息;另大昌期貨查核羅員部落格,未確實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要求羅員立即終止連結,大昌期貨及羅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大昌期貨處
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大昌期貨停止羅員1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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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說明會
為落實風險導向之檢查作業,金管會規劃自明(100)年起實施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未來於執行檢查時,將透過對財務健全度、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四個監理面向,以整體的角度評估,反映主管機關對銀行整體經營之檢查結果。
金管會經參酌國外作法並衡酌我國監理關注事項,完成建置「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該制度係屬新制,且涉及檢查作業之重大變革,為利本國銀行對該制度有進一步瞭解,金管會於本(99)年12月6日及7日召開二梯次「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說明會」,邀請38家本國銀行之總稽核出席並進行雙向溝通。
本次說明會除介紹該制度之建置過程、內容及業者應配合事項外,並說明金管會監理關注事項,同時表達新制度之實施,將可更清楚呈現業者內部管理及法令遵循之強度,鼓勵業者從制度面提升經營績效。與會業者均肯定檢查評等制度及風險導向檢查之作法,會中並針對該制度施行後之執行相關事宜提出溝通。
配合新制度實施,金管會表示檢查局已完成檢查手冊及檢查資料清單之修正,並已於本年11月29日於該局網站揭露,本國銀行對於上述修正後之檢查手冊及資料清單內容如有意見,歡迎於本年12月底前向該會檢查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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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六修正草案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五條、第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九修正草案
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金管會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兼顧我國國情,研擬上開二準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於98年金融風暴後各國皆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範「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之條件,修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二)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修正相關附表,規範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公司應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三、強化外國發行人陸資持股比例之揭露:為瞭解外國發行人陸資持股情形,且鑑於現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均要求揭露陸資比例,基於資訊充分揭露原則,爰修正股東結構資訊相關附表,將外國發行人陸資持股比例列入揭露範圍。
前揭二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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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附表四修正草案
為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訊揭露,促進基金資訊清晰易讀,參酌歐盟UCITS Ⅳ對關鍵投資人資訊(KII,Key Investor Information)相關規範,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本次共修正三條條文,茲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利投資人瞭解基金經理人之任期資訊,以評估經理人之穩定度,爰新增應揭露最近三年擔任該檔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二、參酌美國及歐盟之規定,並提供投資人更完整之參考資訊,爰修正基金運用狀況之內容,將投資績效揭露之每單位淨值走勢圖,及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由揭露最近三年改為揭露最近十年,並增訂應揭露最近十年各年度基金報酬率及最近五年基金支出之費用率。
三、參酌歐盟UCITS Ⅳ對關鍵投資人資訊(KII)之規範,檢討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之簡式公開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另為利簡式公開說明書有一致性之表達方式,爰新增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金管會核定。
金管會近日將依規定進行上開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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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前公開資訊之規範
鑒於邇來有上市公司公告其預估適用IFRSs後對現行股東權益影響金額,或媒體臆測適用IFRSs後對特定公司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為確保相關資訊揭露之完整性與時效性,避免公司選擇性揭露訊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訂定上市公司採用IFRSs前公開相關資訊應注意事項以為明確規範。
證交所已於99年12月3日函知各上市公司採用IFRSs前公開相關資訊應注意事項,重要規範事項如下:
(一) 公司如於IFRSs轉換過程中取得評估或測試之完整具體財務影響數,且其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洽會計師表示意見,並於提報董事會後發布重大訊息。
(二) 重大訊息之揭露內容應具全面性及攸關性,不得僅揭露國際會計準則對公司財務報告特定項目之影響,或僅揭露特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對公司財務報告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人;另該資訊若僅係事前評估或測試之資料,應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所變動。
(三) 已於重大訊息揭露採用IFRSs對財務報告影響金額之公司,應於後續申報之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s對財務報告相關可能產生之影響,且後續評估結果與先前發布之重大訊息如存有重大差異,應即時發布重大訊息予以更新。
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訊息後,證交所將持續追蹤該資訊是否造成股價異常波動或涉及不法交易,及與後續財務報告揭露內容是否存有重大差異。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買中心亦將參照證交所作法,於近日函請各上櫃、興櫃公司依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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