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2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倉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1568)申請撤銷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4月9日以金管證一字第0980014237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貳、預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八條、「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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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八條、「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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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80031571號
附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3條、第5條、第6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4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8條及「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修正草案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八條、「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253。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smlee@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張委員士傑、林委員國全、楊委員雅惠、葉委員銀華、蔡委員宗榮、劉委員啟群、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國會連絡組(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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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部分之業務轉受讓申請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核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與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主要部分之業務轉受讓申請案。
金管會表示,中國人壽與保誠人壽係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相關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提出申請主要部分之業務轉受讓許可,基準日為98年6月19日,經審核尚符合相關規定。
金管會基於維護保戶權益,已於審核本案時要求中國人壽及保誠人壽並出具聲明書,聲明原保戶之權益將不受任何影響,且業務移轉後如有發生原招攬業務員離職之情形者,中國人壽亦將對離職業務員原招攬之保險契約指定績優同仁繼續提供服務,並主動致函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說明,將不致發生服務中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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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800315701號
附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規定。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ly@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34。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cly@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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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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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80031570號
附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ly@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34。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cly@sfb.gov.tw。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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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8年6月18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為有效分散金控集團之投資風險,落實金融與其他產業分離政策,故有金控法第37條第5項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上限為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5%之規定。
考量創業投資事業對新興產業等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扶植功能,故金管會於本辦法明定屬未上市或上櫃之被投資事業,金控集團若只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且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者,即可不受持股比率15%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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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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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配合銀行法(下稱本法)97年12月30日修正案,建立立即糾正措施,於98年6月18日通過「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有關一定比率、等級之劃分及審核等授權規定,將現行「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名稱修正為「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二、明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即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合併資本適足率及銀行本行資本適足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同時,明定以資本適足率百分之八、百分之六及百分之二為劃分銀行資本等級之標準。(第二條之一)
三、配合本次修法新增資本等級之劃分標準,且主管機關對資本等級不足之銀行,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爰明定主管機關應對銀行申報之資本適足率等相關資料,審核其資本等級。(第十條之一)
四、刪除第十三條,因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已就資本等級不足之銀行,明定主管機關應對該等銀行採行相關限制措施,且其範圍已涵蓋原第十三條之規定,爰予以刪除。(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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