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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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開放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得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櫃)交易,研擬修正相關法規

配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開放境外指數股票型(ETF)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櫃)交易,金管會爰研擬參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相關規定,擬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部分條文、「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4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8條、「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另參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融資融券額度,擬規定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為六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四千萬元。
前開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俟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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